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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责改〔2026〕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东星皓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 2026-03-30 09:20:07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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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责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星皓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2MUK15F

地址:茂名市化州市河西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北面沉淀池旁边围墙外下方一根白色排水管向外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分别为260mg/L、68.3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51126004号)》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