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聚焦民生关切,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以“铁拳”行动为抓手,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某摩托车行擅自将购进的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尾架,并将原装鞍座拆除,更换成长度600mm的鞍座,改装后的车辆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对经营场所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改装,均更换为长度达550mm的鞍座,改装后的车辆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某电动单车商行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对自行购进的11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原装鞍座进行拆除,改装上加长的鞍座置于店内销售。经当事人改装的1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500mm,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自行购进的2个品牌共8辆电动自行车鞍座擅自进行改装,改装后8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分别达到530mm-590mm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政处罚。
案例五: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茂羊路某车行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13辆某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后,为提高销量,擅自对1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改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分别达到500mm-600mm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某摩托车行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对购进的19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已超过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标准,当事人改装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位出行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合乎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市场监管部门在警示震慑不法商家、督促行业自律的同时,郑重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切勿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切勿购买经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注意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