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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小学生校服(含幼儿园园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25-11-25 10:44:33 来源: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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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生产和经营主体: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服(含幼儿园园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

1. 茂名市中小学生校服(含幼儿园园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联系人:吕青林,联系电话:19120733337)

 




 茂名市中小学生校服(含幼儿园园服)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 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如样品面积过小或结构复杂,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二、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产品使用说明(标识)

GB/T 5296.4—2012

GB 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

GB/T 2910.1—2009等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pH值

GB/T 7573—2009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10 

耐光色牢度

GB/T 8427—2019等

注:

1. 产品使用说明标注的纤维含量不一致时,应以耐久标签标注的纤维含量进行考核。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纤维含量项目不判定。

2. 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3.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色牢度除外)。

4.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时,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首先取样检测产品使用说明(标识),其次依次为甲醛含量、色牢度、pH值及其他项目。

5. 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或标注产品标准不正确,检测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以及强制性标准相关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22854—2009 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 机织学生服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FZ/T 81004—202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