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震慑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对我市2026年第二季度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茂名市某化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核查登记制度案
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茂名市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初步推断该公司存在将多种物料混和到同一个罐的行为,以及未建立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核查、登记制度的问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27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5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茂名市某石化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茂名市某石化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的情况下,使用储罐储存其他公司的凝析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10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评价公司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违法行为案
我局监管科室发现某评价公司出具的《茂名市电白区某石灰岩露天开采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中描述的内容与现场核查的情况不一致。经调查,该评价有限公司存在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州市某建筑材料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上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通过远程监察方式对高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共发现12项问题,其中存在采场清扫平台局部宽度不足、采场台阶边坡部分区域出现滑移等3条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行为,发现的问题均移送我局依法处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茂名市电白区某石业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27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电白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茂名市电白区某石业有限公司建设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