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2018年“回头看”督察序号二十七)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中,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不力,惠州、湛江、阳江、云浮、汕头等十多个地市未按要求制订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方案,且瞒报、漏报问题十分普遍,至今还有项目未按序时进度清理到位。
(二)责任单位:茂名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2020年年底前。
(四)整改目标:按期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五)整改措施
1.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全面清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市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县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对于新发现问题,发现一宗清理整治一宗。
2.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空间管控。省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地将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落实。凡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安排建设项目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相关区域的,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否则不予通过审核。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2018和2019年两年时间内,全面完成了我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标准化建设和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完成了“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提高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全面整治,完成我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一是2019年完成了我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划分)工作,由省政府批复实施(粤府函〔2019〕276号)。二是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我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至2020年已全部完成。三是按照《茂名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茂府办函〔2018〕122号)和《茂名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督察整改和环保专项行动一级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茂环〔2018〕247号)的文件要求,全力推进违法项目的清理整治,提前了1年多于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了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及违法建筑的清理整治工作(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70个、违法建筑88个)。四是时时加强排查,对于新发现问题,发现一宗清理整治一宗,对环境保护部交办的2个问题和新发现的1个问题,全部纳入整治方案,并按期限完成了清理整治工作。
2.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空间管控,依法依规管理饮用水源。一是新一轮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保厅开展全省生态保护评估调整。我市向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保厅提交建议意见,将我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名湖水库、工业河、上岭水厂、南盛水闸一级水源保护区,进行补划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二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报批建设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进行严格审核。报批地块涉及压占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均对其是否压占水源保护区进行核查,目前为止,没有出现用地报批非法压占水源保护区的情况。
三、评估结论
经评估,该项整改任务措施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条件。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内迳向联系人反映。联系人:谭积云、杨妙婷;联系电话:0668-2901967;电子邮箱:mmdchtk@163.com。
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