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1 | 行政许可 | 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2 | 行政许可 | 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活动;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
3 | 行政许可 | 市管权限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水保农水科 |
4 | 行政许可 | 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5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3. 是否按时申报计划用水,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 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6.是否按照要求退水; 7.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8.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向审批机关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9. 需要调整计划用水总量的,是否依法向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并取得核定或者备案文件。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水资源科 |
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 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通讯检查、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等方式 | 3-5% | 1次/年 | 水保农水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
8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1次/年 | 建管科 |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9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被许可人 | 检查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批复方案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方案的一致性;消除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影响的补救措施落实情况;工程现场实施情况等。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50% | 1次/年 | 规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
10 | 行政许可 | 市管权限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滩涂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11 | 行政许可 | 市管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12 | 水利建设市场管理 | 市管权限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 主要针对在建市属水利工程项目,参建的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履约行为等情况。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1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管理 | 市管权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行为、报告、仪器等情况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茂名市内开展水利工程检测工作的单位 |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14 | 局直属在建(未完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 在建工程质量相关单位资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局直属在建(未完工)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 1.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2.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情况; 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建管科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15 | 局直属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局直属在建、已建工程 |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10% | 局安全办牵头组织的每年不少于2次, 局安全成员单位组织的,可结合科室(单位)日常业务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 建管科、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业务科室(直管单位)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频次 (次/年) | 责任单位 |
16 | 招标投标 | 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对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等是否符合规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建管科 |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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