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2004〕43号
印发茂名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九日
茂名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市政府、各县(市、区)直属行政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政务(办事)公开工作,由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规范。
中央、省驻茂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与完善政府运行机制相结合,与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相结合,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政府及政府部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一律要对外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要突出重点,注重针对性。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要及时,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
第八条 政务公开要注重实效,防止弄虚作假;强调可操作性,杜绝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多样化,手段要先进。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电子触摸屏等先进手段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单位应指定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效果显著,群众满意,达到政务公开内容规范化,形式多样化,场地公众化,管理制度化。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的办公室(或秘书科)负责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㈠ 本市(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㈡ 本级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
㈢ 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重要项目等;
㈣ 本级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审批应提交的资料、审批结果;
㈤ 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出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重大事项;
㈥ 对本市(县、市、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㈦ 本级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和完成情况;
㈧ 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财税收支情况;政府采购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等;
㈨ 本级政府重大基建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
㈩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情况;
(十一) 本级政府及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二) 群众关心的重要热点问题和重大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三) 政务工作动态;
(十四) 典型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 十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
第十四条 镇级政府应公开下列事项:
一、对外公开内容:
㈠ 镇总体规划、班子三年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
㈡ 镇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
㈢ 镇财政的预算和决算、各项收支、扶持捐赠事项和救灾救济款项的收支情况;
㈣ 镇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㈤ 集体企业和资产的经营、承包、租赁情况,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情况,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承包及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情况;
㈥ 干部调入和企事业单位招调、聘用干部职工的条件、对象、程度、结果等情况;
㈦ 全镇人口规划、计划生育指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等开支情况,应落实节育措施对象和已落实节育措施对象的名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的名单和执行情况;
㈧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㈨ 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城建、工商、电站、派出所、人事、劳动、司法、民政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的便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㈩ 群众到镇政府办事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十一) 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十二) 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内容:
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㈡ 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交通通讯工具使用费、会议庆典费、购置办公用品费、业务招待费等机关涉及廉政的费用情况;
㈢ 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奖惩情况);
㈣ 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㈤ 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内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直属有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应公开下列内容:
一、对外公开内容:
㈠ 单位职责;
㈡ 领导的分工情况,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㈢ 行政审批(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下同)项目,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法定审批时限、申请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㈣ 执法事项、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
㈤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㈥ 对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当事人寻求复议、诉讼、投诉的途径、方式和时限;
㈦ 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接受检查或处罚、缴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享有的权利;
㈧ 本单位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㈨ 办事结果;
㈩ 办事纪律、服务承诺;
(十一) 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内容:
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㈡ 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交通通讯工具费、会议庆典费、购置办公用品费、业务招待费等机关涉及廉政的费用等情况;
㈢ 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奖惩情况);
㈣ 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㈤ 班子决定的重大事项;
㈥ 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㈦ 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央、省驻茂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六条 对外政务公开采取下列形式:
㈠ 政务公开栏。一个相对固定的公开栏,将领导分工、单位职责,有关事项的审批标准、程序、收费项目等公开,一般每年更新一次;另一个定期更新的公开栏,将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财务收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人事任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社会敏感问题公开,每季度更新一次,时间在次季度头一个月中旬。市、县(市、区)、镇政府公开栏应搞成灯箱式,方便群众晚上观看;
㈡ 电子触摸屏。有审批权的部门,要设立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结果等,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㈢ 举办政策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大力推行咨询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
㈣ 举办新闻发布会,对一些重大事项可采取举办新闻发布会或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将群众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㈤ 有审批、对外服务职能的“窗口部门”,要逐步建立方便群众的行政服务大厅或办事“窗口”,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或政务公开中心,把一些对外服务的单位集中起来,实行“一幢楼办事、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体现“集中、精简、高效、优质”的服务方针;
㈥ 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将需公开事项印发便民小册子、简报、信息等向公众发布;
㈦ 实行网上公开。要求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要把对外公开资料挂上茂名信息网,每个单位安排1~2名同志具体负责收集资料、上网发布等工作。县直部门、镇政府有条件的要逐步做到网上公开;
㈧ 全面推行电子政务,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还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其它符合自身实际和职能特点的有效公开形式。
第十七条 对内公开采取的形式
㈠ 在单位内部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内部公开栏,按月、季度更新,将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项向群众公开;
㈡ 印发政务公开资料;
㈢ 召开干部职工政务公开通报会,通报有关事项;
㈣ 有条件的可在单位内部网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收集应及时公开的政务信息,并予以整理;
属于政府公开的内容,但应由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有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办公室传递信息,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整理。
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收集政务信息,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㈡ 审批。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将整理好的信息按审批程序送领导审批;
㈢ 公布。经审定同意公开的信息,由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按审定的内容和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应将经审定公布的政务信息及审批件按文书档案要求分类整理、归档备案,规范档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政务公开进行考核。
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方便人大、政协、媒体、司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通过该机制引入其他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办法的附件或者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茂名市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2、茂名市政务公开审批备案制度
3、茂名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附件1
茂名市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合法性、时效性、真实性和实效性,制定本监督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为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督小组成员由本级人大、监察、人事、审计、组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一般由各级纪委书记兼任。
三、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监督小组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监督小组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代表中选聘政务公开监督员。各县(市、区)政府聘任监督员要在15人以上,各职能部门和镇级政府也应根据需要聘请若干监督员。要向监督员颁发聘任证书和监督员证,组织业务培训,每年开展若干次活动。
四、监督小组职责:
㈠ 审核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公开内容,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㈡ 督促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全面真实,重点突出,并及时更新;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将对内和对外公开区别开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㈢ 受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
㈣ 定期召开分析研究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就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㈤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监督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㈥ 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务公开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差,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对其负责人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五、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并报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案。
附件2
茂名市政务公开审批备案制度
为实现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由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统一填写《政务公开审批表》报批。
二、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政务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等,报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
三、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开内容按程序审批后,由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五、落实备案制度。政务公开资料应按文书档案要求,及时分类、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附:政务公开审批表
附件3
茂名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特制定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机制,建立监督网络,延伸监督领域,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上新水平。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请
㈠ 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从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市直机关、新闻单位、企业代表中聘请若干名政务公开监督员。
㈡ 政务公开监督员由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征得其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和本人同意,考察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㈢ 确定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发给《聘书》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㈣ 政务公开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
㈠ 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㈡ 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㈢ 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㈣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正常工作。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
㈠ 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动态;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摸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㈡ 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
㈢ 向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反馈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㈣ 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㈤ 办理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委托的其它监督事项。
五、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权利
㈠ 享有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㈡ 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
㈢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㈣ 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六、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
㈠ 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可采取不定期召开政务公开监督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
㈡ 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年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通报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㈢ 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向政务公开监督员提供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和资料。
㈣ 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政务公开监督员反映的有关情况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并保持与政务公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
㈤ 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组织管理、联络工作。
㈥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政务公开监督员予以表彰。
七、其他事项
㈠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持《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应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㈢ 对打击报复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人和事,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㈣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资等待遇以及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㈤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茂名军分区,茂名武警支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4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