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5期
(月刊)
茂名市人民政府主办 2018年6月13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茂名市进一步放宽县域副中心户籍政策的暂行规定
(茂府规〔2018〕6号).............1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茂府规〔2018〕7号) ............3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8〕107号)........ 6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8〕108号)........ 13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茂人社规〔2018〕2 号)......... 18
关于对省道S280(茂名大道)、茂东快线、潘州大道、市民大道、茂南大道、环市西路、工业大道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茂公交规〔2018〕1号) ..........21
茂名市进一步放宽县域副中心户籍政策的暂行规定
茂府规〔2018〕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受理及审批。户口迁入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城镇的,适用本规定。迁入上述四个县域副中心农村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准迁条件
(一)租房、购房入户。
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购买住房,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人才引进入户。
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投资入户。
1.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电白区沙琅镇、信宜市钱排镇、高州市长坡镇、化州市合江镇四个县域副中心投资办企业(含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每年可申请20名员工入户。申请入户者必须在该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迁入条件,但在迁入地没有固定住房的,迁入人员可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
符合国家、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茂名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文件规定条件入户的其他人员,可按文件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广东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的新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县域副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入户地县域副中心户籍窗口受理后,呈逐级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户籍窗口,户籍窗口接到审批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茂名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茂府规〔201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十一届第8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十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核查土地权属管理资料。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对因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现行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于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受理,在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如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予配合或者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三、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幢基底涉及跨宗地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暂缓办理。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宗地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审批文件,再行办理。
四、对于所在宗地为出让性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
五、对于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和商品住宅等分层、分套的房产(不含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3%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所属建筑的首次登记时间起计。
六、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的不动产,应在有关部门查处整改到位后,凭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行为已发生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购房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将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并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重新测绘落宗,附记栏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对于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违法违规情况,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处理,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
七、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房屋整体确权的除外),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对于登记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建、房管、规划等部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八、对于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等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其他县级市参照执行。
十、国家、省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8〕10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茂名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农民工工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1.落实属地责任情况。
(1)落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体制情况。建立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会商情况。
(2)完善目标责任制情况。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3)实施定期督查制度情况。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定期督查,成员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定期督查,对欠薪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4)实施问责制度情况。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因拖久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情况。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执法活动;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积极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群体性事件。
(3)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
(4)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5)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横向协作网络。
(6)各地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
1.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情况。
(1)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2)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制度。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具体办法;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具体办法。
(3)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
(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实名制管理。
(5)全面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
2.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
(1)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
(2)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3)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制定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在建工程项目。
(4)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按规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5)建立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按规定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
(6)依法治理欠薪行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建立欠薪案件快栽快审机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7)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8)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建立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
(10)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制度建设情况,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粤机编发〔2015〕28号)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原则上实行以县级为主模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是否落实改革要求充实了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承担综合执法职能;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要经费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保障具体措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和办案保障,提升工作效能。
(11)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12)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13)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制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的具体办法;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相关规定;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1.落实目标责任制度情况。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欠薪案件处置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
(2)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
(3)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
(4)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置。
3.欠薪治理效果。
(1)被欠薪农民工比重按排名(比重由低到高)记分。
(2)落实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全部清偿。
4.社会影响。
没有出现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没有出现因欠薪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极端事件。
二、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市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根据省联席会议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制定全市年度考核具体方案和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分别制定本部门考核项目具体评分标准,并组织开展相应考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银行代发工资等规范工资支付制度,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依法治理欠薪违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工作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督办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等制度,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等工作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情况。
市司法局负责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实施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等工作情况。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考核。
(二)时间安排。考核期为2017-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与市年终联合考核同步。
1.自纠自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照市的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汇总后分送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初核评议。各地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时间安排与市年终考核同步,由市政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采取听取书面汇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随机抽取在建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抽样核验文件台账、问询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与农民工座谈、明察暗访等方式。
3.市牵头部门评分。每年3月底前,市各职能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地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议情况进行打分,形成本部门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审议。
(三)等级评定。
1.汇总初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各职能考核部门的考核评分结果,形成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初始分值。
2.综合评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市政法、信访、应急等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形成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分数和初定等级,经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意见,并报市联席会议复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
3.评定等级。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1)考核得分排全市前两名的为A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一名;二是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久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三是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3)A、C级以外的为B级。
三、结果运用
(一)通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联席会议向各地通报。
(二)约谈。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联席会议约谈该地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当地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列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政法委以及市考核办,列入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
(四)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参考。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五)追责。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8〕10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关于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市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电子信息和文化产业优化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机遇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进步,4K电视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逐渐成为连接家庭与信息源的重要集成平台。发展4K电视产业,将有力带动影视内容产业、传输方案提供商、运营商、设备生产企业、图像信号处理企业和集成商等4K电视产业链各环节的发展,实现多方互惠共赢。我市要积极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切实把握信息消费更新换代的关键节点,充分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电子信息和制造业发展等方面的良好条件,坚持以应用为导向、产业为动力、市场为基础、内容为关键、网络设备为支撑,汇集节目制作、网络建设、终端制造、节目运营、网络应用等各环节力量,将4K电视作为切入点启动新一轮数字家庭行动,引领信息网络消费升级,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
二、目标要求
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以4K电视为核心的超高清互动数字家庭网络,带动我市广播电影电视业跨越式发展。
2018年底前,全市光纤入户率达58%,新增4K用户12.5万户,全市所有列入新时期扶贫开发对象的行政村通光纤并满足4K应用条件。(2010年全市人口普查户籍数为154万户)
2019年底前,全市光纤入户率达68%,再新增4K用户26万户。
2020年底前,全市光纤入户率达78%,4K用户数达70万户。文化娱乐、新型电商、医疗保健、在线教育等新业务新应用蓬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网络传输能力。
1.加强电视传输网络改造。推动全市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实现我市广电网络互联互通“一张网”。广电运营商着力推进网络双向化、宽带化改造,加快实施有线电视网络改造,确保“十三五”末大部分网络达到4K超高清电视节目传输标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加快宽带网络提速工作。推动电信运营商致力于100M光纤普及,推广50M为起步的宽带接入。推动电信运营商与广电运营商互联互通,提升广电网络服务能力。(市通建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3.开展光纤入户专项整治。重点突破城中村等难点区域的光纤接入问题,支持应用超高速无线局域网等技术方式对光纤入户难地区进行宽带网络覆盖。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互联网接入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对非法接入宽带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净化宽带接入市场环境。(市通建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提升节目源供给能力。
1.提高4K超高清电视制播技术支撑能力。支持市广播电视台试验引入4K技术,提升广电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对4K试验频道和点播内容的服务能力。推动电视台等制作单位整套升级满足4K节目制作要求的设施设备,加大技术合作、引进和购买4K节目力度。加强本地电视台资源共享,打造地方特色的4K电视内容建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2.推动4K业务和内容建设。引导茂名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企业等广电播出机构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加强4K节目内容制作,扶持一批4K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创作生产。加快有线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业务的4K专区播控和内容服务建设,推动有线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4K电视一体机、家庭智能网关和超高清机顶盒普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1.积极引导和提升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着力突破面向智能电视的媒体融合和信息共享、信息安全和版权管理、智能交互和设备互联、智能图像处理及优化等关键技术。引导企业开发面向三网融合的超高清一体机、超高清机顶盒、网络视频监控、高清摄像设备、家庭智能网关、个人可穿戴设备等产品,加大产品应用推广力度,支持企业研发产品走向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2.推动产业一体化发展。搭建产业协作发展平台,组织产业链企业对接,促进相关企业与软件企业、内容服务企业、运营企业合作交流,支持运营企业联合产业链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推动不同品牌智能电视与其他智能终端的互联互通,促进终端与应用服务的紧密结合,创新业务运营模式,形成完善的系统解决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四)推进新数字家庭应用。
1.推进跨界应用合作。强化“硬件+内容+服务”理念,推进电视+在线教育、电视+医疗保健、电视+新型电商、电视+游戏等业务开展,将电视屏打造成集新闻资讯、生活服务、娱乐休闲等于一体的智慧家庭终端。支持终端厂商与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等联合,面向居民生活需求积极开拓网络应用,加强集成播控优质内容供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通建办负责)
2.推进云计算技术应用。大力推进云基础设施和IP视频云、智慧云、政务云、行业云、媒体云等云业务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各方共同研究创建统一规范的开放式应用平台,在平台上部署视频云服务及应用商店等运营支撑业务,建立新型商业模式,提升用户体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通建办负责)
3.推动移动终端视频覆盖。推动广播电视IP播发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智能移动终端开展直播电视收视,结合有线无线融合网络全面覆盖学校、工厂和公共枢纽等公共场所。支持移动终端与家庭电视屏互动功能的集成开发,拓展视频用户群体收视和娱乐方式,延伸广播电视覆盖范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省的做法,研究设立“茂名市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计划,重点保障宽带建设通行权,确保补齐网络建设短板,打通宽带接入“最后一公里”,落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以点带面扩大应用。
积极申报省试点示范城市,鼓励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动本地电信和广电运营商、相关产业链企业、各区(县级市)、镇(街道)积极配合,并配套投入一定资源,形成政府出一点、运营商优惠一点、企业让利一点,居民自筹一点的社会协同共建共享带动效应,既促进产业、又有利民生。选取一定范围的社区优先配置资源,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4K电视应用,争取示范区用户电视机全面替换为4K电视机,为用户提供4K直播、点播、时移、回看、在线教育、医疗保健、电视商城、电视游戏以及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带动产业加快发展。
(三)推动省定贫困村4K电视建设和服务。
全市180个省定贫困村全部开通光纤宽带,引导运营商加大投入对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提高光纤网络传输速度。
(四)加强对4K电视应用推广宣传。
发挥广播电视台等各类媒体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投放4K电视网络应用广告。鼓励运营商、电视机厂商等企业在公共场所、销售网点布置4K体验环境,提高市民群众对4K电视的认识度和兴趣。
(五)加大资金投入。
鼓励运营商加大资金投入,开展4K内容拍摄制作设备、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提升网络速度。加强财政支持保障,通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科技专项等资金,加大对核心技术、核心部件和设备研发应用的支持力度。发挥现有资金渠道,对市重点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引进和购买4K节目给予适当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制度创新,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六)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拟成立的市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承担部门,要建立健全运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重点保障宽带建设通行权,将光纤网络和4K电视应用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茂人社规〔2018〕2 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电白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实施时间
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按照省政策适时调整。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四、实施方式
(一)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辖区内不同档次企业总数和企业具体名单,于每年4月10日前发至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汇总。茂名市本级、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社保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异议属实的,应调整相应费率。经公示确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提供同级地方税务局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
(二)公示确定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经公示后确定的费率,于每年7月起收取用人单位该社保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根据浮动费率制度,修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规范的经办流程和要求。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要完善失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征收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局之间要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换共享,确保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工作顺利开展。
五、实施中止
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出现赤字,自然中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8 日
关于对省道S280(茂名大道)、茂东快线、潘州大道、市民大道、茂南大道、环市西路、工业大道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茂公交规〔2018〕1号
为减轻茂名市区交通通行压力,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省道S280(茂名大道)、茂东快线、潘州大道、市民大道、茂南大道、环市西路、工业大道实行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
(一)省道S280(茂名大道):北自省道S280山阁红绿灯路口,南至省道S280(茂名大道)与国道G228(旧国道G325)交汇路口(那楼转盘)。
(二)茂东快线:东自茂东快线与国道G325(旧省道S372)红绿灯路口,西至茂东快线与茂名大道(省道S280)红绿灯路口。
(三)潘州大道:全路段。
(四)市民大道:东自市民大道与包茂大道交汇路口,西至市民大道与茂名大道(省道S280)红绿灯路口。
(五)茂南大道:全路段。
(六)环市西路:东自环市西路大岭仔红绿灯路口,西至环市西路与西部快线红绿灯路口。
(七)工业大道:北自工业大道大岭仔红绿灯路口,南至工业大道与中德大道交汇路口。
二、交通管制车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重型(总质量≥12000kg)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除外)。
(三)泥头车、集装箱车(指运输煤、余泥、渣土、砂石的车辆)。
三、交通管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省道S280(茂名大道)、茂东快线、潘州大道、市民大道、茂南大道全天禁止通行,在环市西路、工业大道6:00~23:00禁止通行。
(二)重型(总质量≥12000kg)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除外):在省道S280(茂名大道)、茂东快线、潘州大道、茂南大道、环市西路、工业大道6:00~23:00禁止通行。
(三)泥头车、集装箱车(指运输煤、余泥、渣土、砂石的车辆):在上述交通管制路段6:00~23:00禁止通行。
(四)因运输生产、生活物资,在管制时段内确需进入上述管制路段的管制车辆,凭有关单位证明和车辆合法有效手续,到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大队办理通行证(办证地点设在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茂名大道综合服务站,即荔晶新城斜对面),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通行。凡违反管制规定的车辆,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施。原有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12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