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1、2期
(月刊)
茂名市人民政府主办 2018年2月28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茂府规﹝2018﹞1号)...............1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18〕2号)............... 3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茂府办〔2018〕4号)............... 8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水务局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告
(茂水规〔2017〕1号)...............12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茂人社〔2017〕117号).............13
关于贯彻落实粤府办〔2016〕85号文件有关精神的通知
(茂人社〔2017〕118号).............15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茂人社〔2017〕130号).............17
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人社规〔2018〕1号).............19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茂公积金管委会规〔2018〕1号) ....28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茂府规〔2018〕1号
为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如下道路构成的闭环区域(详见附图)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迎宾大道(水林路)——包茂大道——原国道G325线——工业大道南——高新大道——西部快线——环市西路——油城一路——原省道S291线——南排大道——环市北路——环湖路(露天矿生态公园)——红旗路——大塘西路——茂苍路(县道X612线)——茂高快线——茂羊路(原省道S372线)——三桥街——茂东快线——潘洲大道——沈海高速(G15)——迎宾大道(水林路)。
二、在茂名石化公司滨海北山岭油库、港口一区油库、金塘供气站等三大库区围墙外1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5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市公安、安监、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违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通〔201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18〕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房产等部门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本市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不需提交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不另行收取市、区收入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外。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消防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在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 领取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四)依法需要办理消防手续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违反国家、省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不违反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与受影响业主进行协商,或者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则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可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既有住宅增建电梯工程(包括加建电梯井道和电梯设备安装)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已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电梯安装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依法办理安装施工前告知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申请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还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因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备法定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第十九条 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新增设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茂府办〔2018〕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茂名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率,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确保完成《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各项目标。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二、防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根据大众人群、青年学生、流动人口和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途径、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危害性和防治知识、健康素养等宣传教育。各区、县级市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开展高校和职业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强化重点人群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大众形成对自身健康负责、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综合干预。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加强网络管理,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全面落实在宾馆等公共场所和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放设施的要求。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探索男性同性性传播的综合干预策略。加强性病防治,强化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及性病筛查,及时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及时、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保持禁毒工作高压态势,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三)提升检测咨询和随访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检测能力。监管场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疫情严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探索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加强随访工作,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监管场所感染者、病人转介随访服务。落实在华外籍感染者防治政策。
(四)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和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布局,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严厉打击非法采供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全面落实预防母婴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大力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检测。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早期、初次产前检查和助产时,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对发现的感染者要及时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新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落实救治政策。全面实施抗病毒治疗政策,为居住地在茂名市内的符合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不受户籍限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和必要的CD4细胞、病毒载量检测。推广抗病毒诊疗“一站式”服务,加强耐药监测,加强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疗工作。加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规范化治疗。
(六)健全保障和救助政策。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有条件区(县级市)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
(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进一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市级以上艾滋病防治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做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各区、县级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保障药品供应,提高科研水平和防治能力。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督导与评估
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要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茂名市水务局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公告
茂水规〔2017〕1号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138号)精神,我局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份,文件名称为《茂名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茂水电字〔1992〕09号),根据规范性清理要求,现决定废止该文件。
茂名市水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茂人社〔2017〕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政策事项的通知》(粤卫〔2017〕64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1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的,可享受门诊诊查费定额报销待遇,报销标准为3元/人·次。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政策按照原普通门诊统筹有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整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归并为医保统筹基金使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标准按原规定执行,不再单独提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支出、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支出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1日
关于贯彻落实粤府办〔2016〕85号文件有关精神的通知
茂人社〔2017〕118号
各区(县级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卫计局,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林水务和海洋渔业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精神,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茂府办〔2013〕58号)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茂人社〔2017〕1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即从9500元下调到1900元,报销支付比例统一为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70%,即从9500元下调到2850元,报销支付比例统一为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上述两项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中支出,人社部门在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时应科学测算,根据相关规定合理提高筹资标准,以弥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待遇资金缺口。
四、各部门分工协作,妥善、精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扶贫部门负责对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扶贫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身份属性、详细地址等)进行核定和修正,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进行比对,整理核准成册[按镇(街道)按类别],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名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资助参保资金;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参保信息按规定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此类困难群体参保信息录入工作;大病保险中标承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工作,与市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5日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茂人社〔2017〕130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8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
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2元/人,省财政补助292.5元/人,其余部分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共同负担。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补助按3:7的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补助25.65元/人,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补助59.85元/人。各地要按时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市委十一届第三十九次常委会议审批,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在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时执行。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特别是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各地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884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人社规〔2018〕1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综合执法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环保安监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推进供给侧改革有关“降成本”部署精神,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继续对执行新费率标准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单位,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实施阶段性下调,仍在原费率上实行费率浮动。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的执行期至另有规定时为止。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 市 财 政 局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下一个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考核周期内,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茂名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和1.4%。
茂名市首次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和基准费率表》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详见《茂名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六条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一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今后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周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今后以此类推 。在考核周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七)在本考核周期前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
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其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及其他等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本项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
在考核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一个浮动周期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一个考核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实施浮动的上一年10月底前向经办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费率优待。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征询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及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确定其费率档次。
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及确定依据等信息在当年11月份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公告结束后,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于当年12月10日前提供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因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导致多征或者少征的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经办机构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指导。
经办机构应在费率浮动当年的2月底前将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作为完善费率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
基准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 |
0.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0.4%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0.7%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0.9%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1.1%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1.2%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1.3%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1.4%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茂名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行业类别 |
工伤保险支缴率 |
浮动档次 |
缴费费率 |
其他浮动因素 |
一类行业 (0.2)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0.30% |
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其他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3.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4.已达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已达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0.24% |
||
支缴率≤100% |
基准费率 |
0.20% |
||
二类行业 (0.4)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0.6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0.48%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0.4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0.32%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20% |
||
三类行业 (0.7)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05%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0.84%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0.7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0.56%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35% |
||
四类行业 (0.9)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35%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08%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0.9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0.72%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45% |
||
五类行业 (1.1)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65%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32%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1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0.88%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55% |
||
六类行业 (1.2)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8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44%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2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0.96%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60% |
||
七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95%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56%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3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1.04%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65% |
||
八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2.1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68%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40%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1.12%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0.70% |
说明:1.工伤保险行业分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执行。
2.自2018年3月1日起,继续对执行新费率标准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单位,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实施阶段性下调,仍在原费率上实行费率浮动。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茂公积金管委会规〔2018〕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1、两人(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35万元,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
2、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起贷额度;
3、借款人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暂停受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与我市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肇庆市、云浮市、阳江市、湛江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海口市、儋州市、玉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外;
2、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离异的职工家庭,在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离异的夫妻双方均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必要时轮候发放贷款。
四、以上政策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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