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5期
(月刊)
茂名市人民政府主办 2017年06月20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茂府令〔2017〕2号) 1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规〔2017〕2号) 8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政府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茂府办〔2017〕31号) 19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
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7〕124号) 27
茂名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许志晖
2017年5月24日
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指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城管、住建、工商、环保、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水务、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
第七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审批信息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编制单位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长期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可设区、控制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现行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招牌设置除外;
(九)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科学控制音量,声音强度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93)的要求;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在每日22:30至次日7:00开启,经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重大节日等适当延长开启时间。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的外形设计与广告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建筑物户外广告设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向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招牌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与载体的位置图、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重新申请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受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申请,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应当函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需要进行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属于市、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物业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使用权实施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他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鼓励其采取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利用属于市、区、县级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物业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出让权益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除自愿委托公开出让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得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设置。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当到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设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举办一般性临时活动设置的布幅、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会展等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应当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期满之前到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合法设置且设置期未满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区、县级市应当在闹市区、主干道、高速路口处等重要位置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区、非山区县级市设置数量不少于4块,山区县级市设置不少于2块,每块户外公益广告设施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不能用作商业用途。
利用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通过验收后,应当在5日内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置招牌,招牌中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和建筑物出入口设置招牌。
办公、经营场所和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第三十四条 招牌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广告、招牌等宣传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许可或者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规〔2017〕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十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征地工作组织与保障
第四条 征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办理具体征地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征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国土资源、人社、林业、统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政策把关、技术指导、审查报批;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等;林业部门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核上报,为征地报批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所在的县级市(区)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认定资料等;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涉及的城乡规划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征地投资计划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价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筹集及税费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征地秩序管理;司法部门负责征地纠纷调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管,配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和办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征地事务性保障工作,统一支付相关款项,与财政部门协调相关筹款、预决算等事务。
第六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补偿款已经预支付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七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协调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所在县级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代同级政府受理并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由市司法部门代市政府再协调,再协调不成的,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建立征地激励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征收土地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用于确保征地工作经费、基层政府收益分成和对征地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政府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征地工作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一条 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一)征地情况调查。
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计划,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审核)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计划,组织地籍测绘等人员对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调查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面积,形成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测绘拟征地范围地形图(工作用图)和报批的勘测定界图,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案。
(二)征地告知。
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向拟征地范围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布《征地告知书》(或征地预公告,下同),《征地告知书》的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同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地范围内张贴,并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交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确认的,送达经办人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将其张贴在《征地告知书》上,拍摄照片,与《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一同存档备查。
在发布《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要采取照相或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依法进行公证,留存影像证据备查。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等作物和通过抢搭抢建等方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四)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听证告知后认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合法合理,不需要参加听证的,应出具自愿放弃听证证明,但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应准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视为放弃听证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出具书面说明作为听证材料,并在说明中承诺对相关听证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
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纳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
第十二条 征地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由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张贴公示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范围内。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上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合并为一次公告,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经确认的地类、面积、附着物等确定补偿总额,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未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按期交出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如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收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发改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上述标准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属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其他地区,由土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参照确定。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当地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核同意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根据补偿登记表,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名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具体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由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审计、国土资源、财政、人社、农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留用地安置。依照规划要求,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土地,留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作为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不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0%,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5%,由被征地村集体自由选择)。但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或不安排留用地;属于《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情形,不安排留用地,按该办法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入股分红安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经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安置。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地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当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政府征地安置补助基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应纳入征地成本,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二)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续不齐全、征地补偿费未兑现,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征地的。
(五)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就征地补偿安置组织讨论和听证的。
(二)对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的。
(三)在预存征地款未按规定到位时就受理和报送建设用地报批件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费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围攻、殴打征地工作者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政府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茂府办〔2017〕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单位公文办理质量和运转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办函〔2012〕117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文件的程序的通知》(茂府办〔2012〕1号)、《关于切实提高政府文件运转效率的通知》(茂府办明电〔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各机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公文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单位规范报送市政府公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加强组织领导
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在治国理政的进程中,用以表达意志、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布置工作、传递交流信息的主要载体和工具,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公文质量直接反映机关单位思想深度、工作水平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关系到机关单位的形象。各地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市直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充分认识抓好公文质量的重要性,积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公文审核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抓好干部培训,改进办公手段,不断为公文办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着力抓好公文的拟制、报送、呈批、落实、反馈等环节工作,切实提高公文的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
二、正确选择文种,格式规范标准
各地政府、市各机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含代拟稿)要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目的选择适当文种, 防范“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和“意见”混淆等情况发生,以免影响公文的处理。格式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范编排。涉密公文要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要根据具体时限要求标注“特急”或“加急”等字样,如果代拟稿有办文时限要求的,要在《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稿纸》相应位置填写清楚。报送市政府的文件要明确公开方式,标注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原则上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遵循行文规则,按照权责程序报送公文
(一)明确报送程序。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要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逐级行文,属下学校、医院、企业等二级单位有关事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以属地政府、市直机关单位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不得以本机关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单位负责人个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明确主送机关。同样内容的公文,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或拟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名义发的公文,应先送市委。
(三)“请示”类公文须一文一请。按照一事一请原则报送公文,同一份公文中不能有多个请示事项,“请示”正文末要有请示语。严禁在“报告”正文的“专此报告”后面夹带“请批示”“请指示”“请审阅”或“请审定”等字样。
四、做好征求意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为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尽快推动有关工作,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经费类请示除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做好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一)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意见一致的,可以联合行文报送市政府;意见不一致,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要综合研究后提出倾向性意见建议,并将各部门的书面意见、理由依据及协商的情况等随文一并报送市政府。
(二)代拟稿。
1.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单位要积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与有关单位会签。
需征求意见的,主办单位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并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和代拟稿、起草说明、原征求意见稿、部门意见、依据、领导批示、前案等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
需要会签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的,会签后报送市政府审定;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要按照征求意见方式办理。
2.会议通知代拟稿在报送市政府前,主办单位要先与拟请参加的市领导沟通衔接,原则上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后再报市政府。
3.报送省的文稿,如果时间紧急,不能在指定时限内报省的,主办单位要在呈报市政府前与省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常务会议议题。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办单位行文报送市政府之前,必须对有关事项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充分吸收不同意见,确保有关事项符合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
(四)规范性文件等重要公文。
1.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茂府〔2002〕1号)的规定和程序报送。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须按程序先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督促决策方案拟定部门要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定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3.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对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材料一并报批,政策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遵循时限要求,按时做好公文报送工作
(一)文件和代拟稿。各地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公文在其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市政府。报送时间不能超过印发(签发)日2个工作日;有处理时限的,一般要在处理时限前5个工作日报送,并在报送时附书面说明。紧急公文应对文件紧急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按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要提前2个月报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6〕7号)规定,申请举办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4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公祭类等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月提出申请。按照《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办发〔2016〕14号)规定,属首次举办展会类的,要在开幕前1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的,应当在活动开幕前7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二)回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要按非急件5日内,急件3日内,特急件1日内(或指定时间内)的时限,及时做好征求意见回复工作。特别重大的,由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的,要按指定时间将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其他文稿材料。
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最迟要在会议前1日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市府办(承办科室)。
2.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原则上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日内将修改后的议题文稿送市府办(承办科室),市府办(承办科室)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市委常委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非常紧凑的,要按特急件要求衔接办理。
3.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要作个别或部分修改的文件,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日内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需作个别重大修改的或者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5日内上报市政府;需要协调相关单位或上级部门后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7日内报市政府。
4.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牵头部门要安排业务骨干起草好会议纪要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
5.要送审的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稿、汇报材料或主持词等要提前5日报送市政府研究室。
6.报送市政府的应急类信息、应急预案要按有关规定时限报送市应急办。
7.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的有关工作落实进展情况等其他类信息或材料要在指定时间内报送。
六、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公文材料质量
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将公文材料送本单位主职领导审核签发报送市政府之前,要认真审核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确实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报送公文材料质量。
(一)主送单位准确。
(二)行文理由充分,行文依据准确。
(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开方式明确。
(五)附件资料齐全。请示性公文应附齐有关依据文件(含市领导相关批示、前案)、部门意见及需要的说明材料(如急件说明、部门意见协调情况)。代拟稿应做好沟通协调,并按要求填写好《茂名市政府文件稿纸》有关内容(含公开方式、紧急程度、是否为密件等);附上起草说明、部门意见采纳情况表、各部门意见和发文依据(含市领导批示、前案)等相关材料。若为规范性文件,则要附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含必要性和依据、要解决主要问题和主要条款的必要阐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附上政策解读材料。属紧急办理事项,有急件说明;涉密文件要确定密级,有单位定密审批表和定密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将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等有关规定对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进行审核,对把关不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予以退文,由此造成影响由来文单位承担责任。
七、按照要求对接,做好公文材料报送工作。
各地政府、市各机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材料)要按以下原则分别送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按程序办理。
(一)为市政府主要领导起草的会议讲话稿、汇报材料或主持词等代拟稿,或者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要求起草的代拟稿,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连同电子文档和其他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研究室审核。
(二)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调研、接待、重大政务活动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方案(含请示件),或邀请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出席会议、节庆活动、仪式等事项的文件(含请示件),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需协调请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出面接待或陪同等事项(含请示件),由市府办秘书科协调。
(三)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代拟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或者综合二科审核。
(四)报送市政府的应急信息、应急预案送市应急办核报。
(五)报送市政府的督查落实情况送市政府督查室核报。
(六)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需作新闻报道的,新闻通稿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核。
(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求,报送或提供的相关材料,原则上径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八)市政府领导有其他特别指示要求的,按其指示要求办理。
八、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公文呈批保密工作
(一)提前报送,预留审核时间。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预留足够的时间给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批。
(二)及时补充资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时若发现报送的公文(代拟稿)所附的部门意见不齐,来文单位要按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求及时补报。若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发出补充征求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函)后,来文单位要跟踪催办,督促有关单位按时回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意见,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向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反映有关公文背景情况,按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配合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做好公文材料审核报批工作。
(三)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或代拟稿进行审核后,将按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的批示逐级呈送。在公文呈送过程中,各地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打听询问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内容以及公文已呈批到哪一位领导等信息;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出的标注有“密件”“内部材料”“不公开”“不得外传”等字样的文件资料,以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按照公文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不得外传。
九、采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机关单位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市领导批示后要积极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将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要求反馈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主动地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沟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如果市领导批示不一致,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将按照“迅速、准确、保密”原则,将最后审示领导的批示摘录到市政府公文(请示报告)处理表转给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收到处理表后要积极办理,不得以未见领导批示件为由拖延、不办(经费类除外)。
十、建立机制,切实抓好责任落实
(一)明确职责。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审核把关,并及时研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建立台账,加强跟踪督办,逐一落实,按时间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专门负责同志,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及时按程序呈报单位其他领导同志阅处。
(二)加强督导。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公文报送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业务指导,对公文报送及时、规范的,适时报市政府通报表扬;对公文报送拖延、不规范的,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回复意见的,市府办将报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给予通报批评;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实不到位,导致市领导批示工作久拖不结的,交由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7〕1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阳光政务建设,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在本方案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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