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4期
(月刊)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2017〕28号) 1
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第四批)
(茂府通〔2017〕10号) 11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7〕24号) 12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7〕88号) 18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茂名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海渔规〔2017〕1号) 21
关于印发《茂名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茂海渔规〔2017〕2号) 25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2017〕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茂名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茂名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等文件精神,总结推广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抓紧建立诚信“红名单”。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2020年实现覆盖所有领域。(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根据省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政府综合服务窗口改革、企业专属网页、市民网页、电子证照库等建设,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政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政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抓紧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信用广东”、“信用茂名”等信用网站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2017年1月起定期将有关信息交换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抓紧建立失信“黑名单”。(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抓紧实行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广东网”及“信用茂名网”信息对接联通。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市内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市信用办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严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范发展。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通过“信用广东”及“信用茂名”等各级信用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市信用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茂名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加大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争取在2017年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政管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六)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争取在2017年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实施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奖惩。探索建立信用合作新机制,鼓励和支持地区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实行统一的信用激励惩戒标准和措施,促进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体化,积极参与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信用区域合作,抓紧推动实现信息共享。(市信用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探索开展泛珠三角和跨境联合奖惩。依托泛珠三角合作机制,探索推动与广西梧州、玉林等地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通,企业登记、产品质量监管等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跨省信用联合奖惩。依托粤港澳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战略,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粤港澳信用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常态化信用合作机制,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信用合作,推动建立跨境电商、仓储物流、跨境结算等领域新监管模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十九)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要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 “信用茂名”网站公开,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茂名”等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市信用办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健全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信用监测预警,广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广应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采集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逐步将采集范围扩展到全体青年和全体志愿者。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归集整合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更好实现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市信用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实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推行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按照省出台的管理办法,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十二)推动落实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率先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主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对激励惩戒措施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将依法必须执行的措施列为强制性措施;将实施部门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的措施,列为推荐性措施,积极探索将实施效果好、操作性强的推荐性措施上升为强制性措施。(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开展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学习借鉴省内等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先进经验,开展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逐步实行信用主体公开承诺制度,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服务和监管模式。(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逐步规范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按照惩戒期限、修复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要及时更正不准确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划分。(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投诉办理制度。根据省制定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管理办法,按照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及时受理异议申请或投诉。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核实并将情况告知实施部门,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七)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系统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活动。(市信用办、市法制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标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九)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以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一)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十二)加强督促评估。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茂名中心支行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的公告(第四批)
茂府通〔2017〕10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0〕23号)要求,我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商务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第四批)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梳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这10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注:以上10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此略,详情请登录茂名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aoming.gov.cn)政务公开专栏或茂名市法制局网站(http://fzj.maoming.gov.cn/)公告简讯专栏查询。
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7〕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1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确保到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一是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二是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四是加大医疗救助支持力度,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2017年起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2017年起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五是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给予分类施保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六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七是对现有住房属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部署,做好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指标。一是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问题,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二是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核对,按要求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是民政、扶贫部门要联合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再识别、再排查,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四是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推行通过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量化打分,并与民主评议加权评分进行倒排序的“3+1”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一是健全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确保不低于省划定的最低补助水平。二是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其他低保家庭,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或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一是各地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参照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分别纳入和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各地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机制衔接。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低保信息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和无缝衔接,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通力合作,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从2017年起,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信息都要录入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管理,每季度核对更新。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二是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人口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收入、财产的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部门转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四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五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2017年4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制定实施办法(2017年5月中旬前)。各地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衔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等内容。各地要于2017年5月中旬前,将已制定的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三)推进工作落实(2017年4月—2018年8月)。各地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从2017年起,各区、县级市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四)全面总结完善(2018年8月—2018年12月)。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扶贫标准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落实好农村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危房改造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低保户中无户口的家庭成员身份认证,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户籍。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开发、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扶贫、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扶贫、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政策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各地贯彻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情况进行评估,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2017年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每年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分赴各区、县级市开展督促检查。
(五)强化舆论引导。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脱贫信心,鼓励贫困人口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
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7〕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茂名市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茂名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茂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网站规范化、实用化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98号)和《茂名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茂府办函〔2016〕47号)要求,现就我市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考评目标
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用、评建结合的宗旨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维保障和应用传播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向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品牌化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整体联动、资源共享、权威准确、集中全面的政务信息数据和政务服务平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驻茂有关单位网站共63个(附件1)。分三类进行考评:
第一类: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共8个)。
第二类:承担行政许可职能、对外服务较多的市直单位网站(共38个)。
第三类:承担行政许可职能、对外服务较少的市直单位网站(共17个)。
考评对象名称和网址见附件1。
三、考评内容
(一)展现标识。主要考评网站名称、域名、标识码、备案信息和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的规范情况。
(二)健康情况。主要考评网站的可用情况、信息更新情况、刊登商业广告情况和监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信息内容。主要考评网站政务公开、解读回应、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等信息内容建设和更新维护情况。
(四)平台功能。主要考评网站功能、多元渠道及集约化建设情况。
(五)应用推广。主要考评网站的用户访问、公共搜索引擎收录和社会监督等情况。
(六)支撑保障。主要考评网站机制保障、技术培训、安全防范、自行评议等情况。
(七)附加指标。通过设置加分、扣分、单项否决项,主要考评网站受到宣传表彰、通报批评等情况。
考评指标及权重见附件2。
四、考评程序
指标解读。2017年6月,组织全市政府网站培训,对考评指标及具体评分细则进行解读。
(二)日常监测。2017年4月至12月,对网站的运行健康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每月20日左右将监测发现问题反馈给各考评对象整改,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日常监测按每月计分,取各月平均分计入年终考评结果。
(三)自查自评。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考评对象按照考评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在“茂名市政府网站监管平台”中在线填报自评信息。
(四)年终考评。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完成对考评对象网站的综合采样、交叉验证、汇总分析等工作,形成考评结果,撰写考评报告。
(五)结果复核。2018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考评结果反馈给各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复核。
(六)结果公布。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根据考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总入口的重要作用,以考评工作为抓手,以利企便民为导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水平。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严格按照考评指标逐项进行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评价。对自查工作隐瞒事实或上报信息不准确的,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和问责。申请复核内容与自评报告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考评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考评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保证考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附件:1.考评对象及网址
2.考评指标及权重
注:附件1、2,此略,详情请登录茂名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aoming.gov.cn)政务公开专栏查询。
关于印发《茂名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海渔规〔2017〕1号
各区、县级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滨海新区、高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茂名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9日
茂名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
(市级统筹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用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调整资金,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管理(以下统称“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逐步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推动我市现代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渔〔2016〕1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下达我市的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的申报、审核、管理拨付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及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循序渐进,便捷高效、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负责市级统筹油补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年度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级统筹油补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海洋渔业局制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市级统筹油补资金, 加强对市级统筹油补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县级市)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茂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范围
市级统筹油补资金主要支持在茂名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市级统筹油补资金重点支持茂名智慧海洋渔业综合管控中心建设、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基地(防灾减灾中心)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渔业安全监管与装备建设、渔业资源与环境监测修复、新建驾驶及轮机模拟操纵实验室、渔业生产秩序整治专项行动、海洋渔业发展规划研究等8个主要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资金补助方式
市级统筹油补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符合基建立项、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金分配
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分配采取竞争性评审、标准法等分配方式。
对竞争性扶持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区(县级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择优推荐,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扶持项目,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项目资金。
对实行标准法补助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核定,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下达资金。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基建、信息类建设的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发改部门立项。
第八条 资金划拨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年度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各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收到市下达的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及时划拨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反馈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因督查追回的补贴资金,市将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条 信息公开
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及金额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实施原则上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管处罚
(一)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市级统筹油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市级统筹油补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和工作经费。申报单位在市级统筹油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市级统筹油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中央、省财政统筹且下达我市的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应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茂名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
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茂海渔规〔2017〕2号
电白区、滨海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现将《茂名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9日
茂名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海渔函〔201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茂名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办法。
一、申报
渔船所有人填写《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并附上《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下简称“四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按渔船船籍港所在地隶属关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申请。
二、审核上报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报废拆解申请后,核对“四证”和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明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本辖区内渔船报废拆解申请,逐级报送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确认并公示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渔民减船转产任务指标后进行分配,并对分配好的渔民减船转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向渔船所有人出具《减船通知书》。
四、渔船拆解
待报废拆解渔船所有人收到《减船通知书》后,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解前勘验并交给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渔船拆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现场勘验、渔船拆解现场监督等工作,渔船定点拆解厂须按时完成渔船拆解等工作,渔船所有人在渔船拆解完毕后要办理“四证”注销相关手续并把“四证”原件交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拆解工作必须按照《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用于人工鱼礁或另做他用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五、检验不合格渔船、灭失渔船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减船转产等三类减船转产办理方式
2015年10月1日以后检验不合格渔船申请减船转产按检验合格渔船程序办理,同时申请时附上《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
灭失的渔船申请减船转产的船舶所有人,填写《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减船转产申请书》,并附上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和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按渔船船籍港所在地隶属关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广东渔业船舶信息管理系统》渔船信息等情况,作出渔船纳入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计划决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领取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证明》。渔船灭失申请减船转产的应在12个月内申请办理减船转产资金申领手续,逾期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申请减船转产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在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填写《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减船转产申请书》,并附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和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按渔船船籍港所在地隶属关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广东渔业船舶信息管理系统》渔船信息等情况,作出渔船纳入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计划决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领取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证明》。
六、渔船拆解办结公示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每月将渔船拆解情况、船舶所有人、渔船功率、补助金额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发放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将《领取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证明》、渔船所有人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渔船所有人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核发结果反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档案管理
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减船转产渔船报废拆解的完整档案。
档案资料内容主要包括:(1)“四证”复印件;(2)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现场勘验表》原件及勘验照片或视频;(4)《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确认表》原件及监管照片或视频;(5)《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6)《领取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证明》复印件。
九、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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