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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媒体解读
时间: 2024-08-23 16:26:1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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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茂名建设,茂名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茂名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是2018年7月23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过有效期。二是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现在相比已有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需要,需重新修订印发。

  二、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修订稿)》共6章56条,包括总则、组织和职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阐述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爱国卫生工作内容。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爱卫会、爱卫办、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面的要求。并依据省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了全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类型及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要求。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禽畜饲养场、屠宰场、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场所、单位及居民在环境卫生治理方面的要求。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单位及居民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至五十六条)。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爱卫会、爱国卫生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职能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的相关处理措施。

  三、新修订的《办法》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办法》从原有的34条内容增加至56条。

  (二)充实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明确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三)新修订的《办法》扩展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如:增加了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能、强化了控制吸烟措施、细化了公共厕所的管理等方面内容、新增了公共场所、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同时,删除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