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现行《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细化了防雷减灾工作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审议稿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要求,对负有防雷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
二、调整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规定。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主体作了重大调整,并取消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根据该决定精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据此,审议稿第十三至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许可规定和防雷管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防雷工程的过程管理做出细化规定。
三、补充了雷电灾害预防措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在第八条增加了雷电监测和预警的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关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和区域评估,明确了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工程范围和开展时间,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做出专业要求。
四、强化了防雷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明确了防雷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要求在雷电防护工程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过程管理,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分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增加了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对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同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对本领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有效监管,并与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其掌握的信息数据。
六、增加了防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中介)的防雷检测行为在防雷安全管理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做好防雷检测市场管理,审议稿第十八条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并进行细化,同时将对检测单位的管理与广东省气象局监管平台管理相衔接。审议稿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也明确了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细化了法律责任。审议稿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参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