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31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茂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分析称,这对进一步强化茂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的作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茂名市发改局获悉,茂名市现行储备粮管理办法是《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茂府办〔2007〕92号)及《茂名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茂府〔2015〕21号)。这两份文件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茂名市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历年广东省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中,茂名保持了优异成绩。
茂名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陆续出台系列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新的《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原文件部分规定已与当前要求和实际情况难以匹配,有必要结合茂名现行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因此,茂名市发改局牵头对《办法》作了修订。
《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设九章四十七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部分省内兄弟城市经验做法,《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主要亮点:一是适应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二是完善了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储存保管管理制度;三是细化了市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
同时,《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管理的主要部门和职责,主要对茂名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农发行茂名市分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企业的职责进行分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