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专家解读
媒体解读《茂名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时间: 2022-08-05 16:14:41 来源: 茂名日报
字号:默认 超大 【打印】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我市出台了《茂名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在保留个人账户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调整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资金结构,医保个人账户增强了互助共济功能,同时,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达到互助共济的作用。

  《实施细则》明确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改革,通过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在职职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继续划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10元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不再缴纳,减轻单位或个人缴费负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按比例划入调整为按每人每月107元定额标准划入,定额标准为省规定的按我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确定,远高于国家规定的2%,已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降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减少幅度。

  《实施细则》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省内跨市使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用以及城市定制型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等。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使用,明确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实施细则》明确了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主要调整了两个方面的待遇:一是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50元提高为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即2022年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1732元,增长3.95倍,充分保障参保职工门诊待遇;二是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由原来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限定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扩大范围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满足参保职工的就医需求,提高门诊就医便利性。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有效引导参保职工基层首诊就医习惯,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适当倾斜,每个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拉开 10个百分点的差距,参保人选定的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50%,对退休参保职工倾斜保障,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符合规定的转诊医疗费用和院外购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支持通过医保处方共享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