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参照省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事项清单的决定(粤府〔2020〕1号)的做法,以及市有关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启动市级权责事项调整工作。《决定》旨在通过调整市级权责事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民利企。
二、《决定》制定的依据
《决定》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等;
(二)相关政策和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包括正文和附件《取消事项清单(5项)》(以下简称《清单》)两部分。正文对事项取消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清单》涉及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事项5项,涉及2个市直部门。具体包括:
(一)按原实施部门划分。包括市应急管理局4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项。
(二)按调整方式划分。均为取消实施事项,共5项。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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