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特别是装修垃圾零散投放、混装混运,建筑垃圾流转追溯难等问题凸显。面对日趋严峻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问题,从国家到省、市各个层面对建筑垃圾处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视。
我市于2019年印发了《茂名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茂府规〔2019〕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原办法》制定于2019年,至今实施期限已届满,且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实施,对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落实。
《茂名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二、目标任务
(一)核心目标
建立权责明晰、流程规范、监管严格、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达成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标,着重解决装修垃圾管理混乱、责任不明、处置不便等显著问题,维护城市容貌与环境卫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具体任务
1.明确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的责任,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2.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流程,强化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杜绝混合排放、随意处置等行为;
3.完善运输环节管控标准,遏制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运输过程规范有序;
4.优化建筑垃圾受纳场布局,推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拓宽建筑垃圾处置渠道,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5.建立信息化监管与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全流程追溯管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行为;
6.专门细化装修垃圾管理规则,明确责任主体、投放要求、清运方式和便民措施,彻底解决群众装饰装修垃圾处置难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相较于《原办法》的七章三十六条,在框架上新增第五章“装修垃圾管理”专章,在内容上紧扣上位法新要求,对适用范围、主体职责、监管制度、处置要求等核心条款进行全面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新增《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为制定依据。将《原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市规范性文件与省地方性法规的紧密衔接,符合法治统一要求,也有助于实现全市域建筑垃圾管理标准的统一和监管全覆盖。同时,明确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第二章排放管理,共六条。明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与义务,规定工程项目场地车辆出入口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细化禁止处置行为,在《原办法》“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基础上,新增明确列举禁止倾倒的具体场地范围;新增排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新增建设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及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条款。
(三)第三章运输管理,共三条。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核准,新增运输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将《原办法》仅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运输单位的规定,调整为排放单位或受纳单位均需选择已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源头和终端两端严格把控运输主体资质,杜绝无资质单位参与运输。
(四)第四章消纳与利用,共八条。对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环节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更新。明确受纳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及受纳单位的运营管理责任,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性规定。修订新增禁止设立受纳场的区域范围,筑牢生态保护屏障;新增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需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遵守环境保护等要求,强化规范化、环保化建设标准。新增受纳场信息公开条款。新增受纳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专项管理条款,明确其建设、运营和监管要求。
(五)第五章装修垃圾管理,共四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填补《原办法》在此方面的空白,参照广州、佛山等市的做法,新增此独立章节。建立装修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以及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鼓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装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方面探索便民措施。
(六)第六章保障和监督,共六条。新增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条款、信用管理条款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求,明确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追责规定,以及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
(七)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界定,规定《办法》解释主体,并明确《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为优化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切实保障企业与群众权益,《办法》明确以下利企惠民措施:
(一)信息公开便民化。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公布本地区已取得有效核准证件的建筑垃圾受纳场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保障群众知情权与选择权。
(二)装修垃圾管理规范化。装修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按便民原则设置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采取围挡、防尘、防渗等措施,并公布投放规范、时间及监督投诉方式,建立装修垃圾管理台账,记录来源、数量、清运单位及去向等信息,确保规范清运至合法处置单位。
(三)服务流程便捷化。探索装修垃圾清运网上预约、箱体收集等便民方式,简化群众处置流程。
(四)企业发展激励化。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促进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五、新旧政策差异
在适用范围上,将《原办法》限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市规范性文件与省地方性法规的紧密衔接,符合法治统一要求,也有助于实现全市域建筑垃圾管理标准的统一和监管全覆盖。
相较于本市此前零散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办法》的核心突破在于首次对装修垃圾管理进行系统性、全流程规范,彻底填补了旧政策的空白,具体差异如下:
在管理定位上,《原办法》无专门的装修垃圾管理章节,仅在工程垃圾管理中零星提及,未形成完整管理体系,导致装修垃圾处置缺乏明确依据;新修订的《办法》单独设立“装修垃圾管理”章节,将装修垃圾作为独立管理对象,覆盖产生、投放、贮存、清运、处置全流程,实现从“零散提及”到“系统管控”的转变。
在责任主体上,《原办法》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划分模糊,产生者、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等主体的职责交叉或缺失,出现问题后推诿扯皮;新修订的《办法》首次明确“装修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镇(街道)”的顺序确定责任主体,并列出清晰的职责清单,包括设置堆放点、建立台账、联系清运等,实现“责任模糊”到“权责明晰”的转变。
在装修垃圾产生者要求上,《原办法》仅笼统要求“不得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缺乏具体操作标准,群众不知如何合规处置;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装修产生者需履行装修前登记、分类投放、防遗撒、承担处置费用等义务,给出明确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实现“笼统要求”到“标准明确”的转变。
在便民措施上,《原办法》无专门针对装修垃圾的便民机制,群众不知晓合法清运单位、处置流程繁琐,自行处置难度大;新修订的《办法》新增装修垃圾清运网上预约、箱体收集等便民方式,由政府公布合法运输和处置单位,企业公开价格信息,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流程繁琐”到“便民高效”的转变。
在监管手段上,《原办法》缺乏针对装修垃圾的专项监管措施,对混合投放、随意倾倒、无资质运输等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新修订的《办法》将装修垃圾纳入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实行全过程追溯,同时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平台,联合执法重点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监管薄弱”到“精准管控”的转变。
在处置渠道上,《原办法》未明确装修垃圾的专属处置去向,导致部分装修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存混运,处置合规性难以保障;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等资源化利用,且需运至合法受纳场处置,实现“处置无序”到“渠道合规”的转变。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注重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办法》责任分工相对模糊,新修订的《办法》更加细化明确了市、区、镇(街道)及多部门职责;《原办法》重末端处置,新修订的《办法》则进一步强化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核心差异集中在装修垃圾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便民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