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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部门解读
时间: 2026-07-23 16:04: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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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等国家、省战略部署,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促进我市高价值专利培育、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申报和运用工作,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对茂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效能,结合我市实际,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知识产权局)在《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茂府规〔2023〕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修订《办法》旨在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政策体系,激励创新主体,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解决现实问题,促进公平竞争,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对于指导茂名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构建更加尊重知识价值的良好环境,加快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意义。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3.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共二十七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第三章是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第四章是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是附则。

  1.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从立法目的和依据、资助定义、资助对象、资助原则、资金管理五个方面对《办法》进行总体规范。

  2.第二章是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制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资助、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共7条激励政策对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资助或者奖励。《办法》体现了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在强化高质量创造、促进高效益运用、推进高水平管理和服务、夯实人才建设等方面步入新的台阶。

  3.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从“地理标志运用资助、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专利无效请求资助、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共5条资助政策推动我市实施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4.第四章是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共8条,从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助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保障资助办法的顺利推行。

  5.第五章是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本数原则和实施有效期。

  五、新旧政策差异

  1.取消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明确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每年降低25%,在2025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对应原第六条,删除。)

  2.删除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条款:鉴于国家层面对高价值发明专利认定标准尚不明确且可能调整,删除原第七条,相关激励通过其他渠道体现。(对应原第七条,删除。)

  3.删除知识产权奖配套奖励:按照党中央最新规范,省政府不再对中国专利奖给予奖励。(对应原第八条,删除。)

  4.促进转化运用资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规范相关表述,将原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以受让、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积极推进我市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转化运用,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资助。(对应修订后第六条。)

  删除其中涉及“军民融合”的敏感表述(对应原第九条第(二)款,删除。)

  5.注册商标资助:

  原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并已投入市场使用的”条件,突出商标运用导向,避免对授权的直接资助。(对应修订后第七条第(一)款。)

  删除原第十条第(二)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资助”。理由:驰名商标并非主动授予的荣誉称号,而是‌仅在处理具体的商标争议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审查、争议处理和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进行认定,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进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十四条禁止驰名商标的商业宣传使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

  删除原第十条第(四)款对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的资助。理由: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由相关省级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独立组织、自主认定、自主管理。

  6.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更新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依据至最新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新增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分级评价企业的资助。(对应修订后第九条。)

  7.删除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删除原第十一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象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

  理由:1.自202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没有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家建设示范创建序列,不再认定,所以删除。2.2026年2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25—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对象的通知》,确定了2025—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象”,明确将在2027年底前组织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为示范单位,发文、授牌予以认定命名。故此,现在开始第一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最早在2027年才可确定。3.省知识产权局早在2015年已停止认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相关省级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独立组织、自主认定。未来,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省局也不参与社会组织面向经营主体的示范认定工作。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将资助对象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简化表述。(对应修订后第十条。)

  9.删除专利代理机构落户资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删除该条款。

  10.删除专利代理人才资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删除该条款。

  11.删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资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删除该条款。

  12.地理标志运用资助: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参考韶关、清远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对新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应修订后第十三条。)

  13.删除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自2024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停止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应原第二十条,删除。)

  14.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删除原条款中“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茂名分中心备案”。采纳专家论证会建议增加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仲裁或调解的资助,并明确每案仅可申请一次资助,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型的海外维权资助,规范资金审核。(对应修订后第十四条。)

  15.专利无效请求资助:明确单件无效请求的资助标准,更改为“每件成功无效的专利,给予5000元一次性资助,同一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应修订后第十五条。)

  16.增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鼓励我市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参考《惠州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国内维权经司法、仲裁、行政裁决程序获得胜诉生效裁决文书的案件,每个案件给予必要维权成本20%的资助,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制定。(新增为修订后第十六条。)

  17.删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资助”:当前我市已成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茂名)分中心和7个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实现维权援助工作站县域全覆盖,维权援助机构已经基本能满足日常工作需求,无需再资助。而且新建维权援助工作站需要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确认才能申请资助,但保护中心现在没有此职责。(对应原第二十三条,删除。)

  18.规范文本结构与表述

  (1)将法规名称由《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修改为《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

  (2)在总则第一条中,将立法目的表述完善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

  (3)根据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各章节条款顺序与表述,确保逻辑清晰、用语规范。

  六、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办法》是我市修订出台的全面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该《办法》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给予全链条资金支持。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优化资助标准,完善申报流程,强化绩效管理,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茂名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