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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部门解读
时间: 2025-12-03 16:14: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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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的科技创新政策不断更新,其他地市的科技创新政策也相应调整,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16年12月出台的《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施行年限较长,相关表述和内容与我市当前科技发展不相适应。为了与国家、省科技创新政策保持一致,提高我市科技政策的靶向性,茂名市科学技术局牵头重新修订,形成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目标任务

  茂名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修订《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旨在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深化科技领域改革,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三、制定依据

  主要参考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粤发〔2024〕8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四、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分五部分,十九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共4条。

  第一条是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主要是根据粤府办〔2022〕14号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起草。目的是推动茂名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是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主要是根据省的政策导向制定,金额标准参照了相关地市的做法。

  第三条是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是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三)点进行修订。

  第四条是鼓励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此条款是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四)点进行修订。

  第二部分是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共2条。

  第五条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是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一)点、第(十)点进行修订。

  第六条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要是依据粤府〔2019〕1号精神起草。一是对经核定研发费用高于 300 万元(含300万元)并完成统计工作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是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和科研平台的研发投入费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园区管理平台可给予配套奖补,奖补比例最高30%,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1亿元。

  第三部分是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共4条。

  第七条是实施科技专项计划。是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十)点进行修订,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属于正常的科技计划。

  第八条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

  第九条是加强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培育。是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六)点进行修订,内容保持与茂发〔2018〕6号文一致。

  第十条是加强专利创造、保护、运用。是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十)点进行修订,内容不变。

  第四部分是深化科技领域改革,共5条。

  第十一条是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方式。该条款是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是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是强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不涉及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是加强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对原《若干政策意见》第(十四)点进行修订,引用了新政策内容。

  第五部分是优化创新生态环境,共4条。

  第十六条是加强科研用地保障。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根据粤府〔2019〕1号修订。

  第十七条是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根据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修订。

  第十八条是建立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根据粤府〔2019〕1号修订。

  第十九条是加强科技信用管理。新增条款,属科技体制改革内容,根据粤府〔2019〕1号修订。

  五、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规范性文件,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专利创造等提供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六、新旧政策差异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是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新旧政策差异如下。

  (一)增加农业科技园区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每家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每家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调整创新平台补助金额和范围

  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不变;对其他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不变,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降到30万元;删除了原来对市级创新平台择优给予20万元的条款。

  (三)调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助重点转向运营效果

  将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补金额从300万元降到200万元(国家卓越级)、100万元(国家标准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金额从100万元降到50万元,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增加运营补助,对获评国家优秀(A 级)、省优秀(A 级)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补助,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范围

  原来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 10万元补助不变,增加了申报补助资金5万元;对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且投资超过 1 亿元的企业,择优支持其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增加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一是对经核定研发费用高于 300 万元(含300万元)并完成统计工作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二是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和科研平台的研发投入费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园区管理平台可给予配套奖补,奖补比例最高30%,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