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3月,十二届市政府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茂名市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茂府规〔2020〕4号),该方案已于2025年3月20日实施期限到期。根据《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5〕21号)要求,我局拟定了《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政府出资为茂名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一投保意外伤害综合险,提供意外住院津贴、意外身故/伤残及意外门诊等保障,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减轻家庭与政府负担,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投保对象、投保标准与保障项目、承保机构、执行时间、资金来源、投保方式及程序、组织实施等七方面内容。其中:
(一)投保对象:具有茂名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投保标准与保障项目:我市按照“低标准、可持续、重引导”的工作思路,实施的是保险费10元/人·年,建议继续实施这个方案。
(三)承保机构: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单次投保合同服务期两年。
(四)资金来源:继续按照2020年的方案即市与电白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滨海新区按30%:70%的比例分担财政统保资金,市与茂南区按65%:35%的比例分担财政统保资金,市级分担的资金约为460万元。市级分担资金从本级财政或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区(县级市)、滨海新区分担资金从其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五)投保方式及程序: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期限为期一年,每人一份。保险年度期届满前1个月,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续保、投保事宜。
四、利企惠民举措
《实施方案》不仅直接提升了老年人的风险保障水平,还通过政保合作、精准补助、优化服务等方式,推动了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对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家庭负担、应对老龄化挑战具有积极意义。
影响一:增强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容易发生跌倒、骨折等意外伤害。政府资助的意外伤害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覆盖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等,有效减轻因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影响二:减轻家庭和社会养老负担。许多老年人家庭面临“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境。政府资助的保险政策可缓解家庭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和护理支出压力,避免因意外致贫或返贫。
影响三:推动普惠性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普惠保险模式,有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据统计,至2024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超130万人〔其中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群体人数约为41000人〕,为《实施方案》的直接受惠群体。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投保标准与保障项目。1.细分保障对象。将原来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人员”细分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人员”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支出型)困难家庭户籍人员”。2.提高保障标准。一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人员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障金额标准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二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支出型)困难家庭户籍人员的意外住院津贴标准从30元/天提高到150元/天、意外身故/伤残保障金额标准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3.增加保障项目。增加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支出型)困难家庭户籍人员意外门诊费用保障项目,保障金额标准为200元/年。
(二)承保机构。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修改为“由市民政局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单次投保合同服务期两年”。
(三)投保方式及程序。各地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合同后的程序: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财政部门,将市级和区(县级市)、滨海新区负担资金按合同约定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