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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解读
时间: 2025-10-24 11:0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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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了《茂名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正式施行,《噪声法》部分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管执法。为切实保障《噪声法》落地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宁静环境的新要求,同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茂名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二、方案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噪声法》共九章90条,方案对其中73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职责分工。《噪声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关于噪声源头管理。《噪声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等源头管理规定,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四章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落实自动监测联网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

  (三)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五章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监督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等。

  (四)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六章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规划编制和完善、新建交通选线选址、制定技术规范、管控广播喇叭、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设置市政道路的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设置国道、省道、乡道等其它道路的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

  (五)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七章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噪声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在举行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市教育局负责校内噪声污染防治,校外噪声污染防治由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关于法律责任。《噪声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结合《噪声法》前七章监督管理条款分工,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茂名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了各部门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

  四、涉及范围

  该方案涉及茂名市噪声污染防治,涵盖噪声源头、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