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茂名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7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贯彻上级部署,强化政策衔接,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形成本预案。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茂名市地震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茂名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新增对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特大灾害损失的,也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适当降低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修改为3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200户以上,修改为700间以上或150户以上),为救灾工作争取宝贵时间,实现早响应、早救助。
(二)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明确启动Ⅰ、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市减灾委名义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市Ⅰ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修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明确市减灾委员会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参照省减灾委员会设置,调整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新增市委网信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城管执法局、茂名金融监管分局、团市委、市科协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新增市委社会工作部、茂名海关、市邮政管理局、茂名水文局、茂名石化应急救援中心、茂名供电局、广东铁路有限公司肇庆工务段等铁路部门、有关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作为组织指挥体系的一部分,并明确工作职责。依托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市应急救援专家库组建市减灾委专家组,对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新增“工作组”小节,明确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物资保障、救灾捐赠等救灾工作组。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响应。加强与省级、县级的上下衔接,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参照国家、省《预案》工作要求,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报送频率等,明确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同级减灾办报送灾情信息。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各类救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