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平衡公共安全和群众需求,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对《茂名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规〔2022〕1号)作出修改。
一、制定背景
《茂名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规〔2022〕1号,下面简称《通告》)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区域。随着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落地,2023年以来,我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调整烟花爆竹禁售限放政策的建议和提案,市民群众也多次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对我市烟花爆竹禁售限放政策提出意见。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平衡公共安全和群众需求,坚决防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全力确保我市治安稳定,有必要对《通告》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
(一)增加一条为第六条:茂南区人民政府、电白区人民政府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当扩大或增加禁燃区域。
(二)原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通告有效期满后,茂南区人民政府、电白区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自行划定本区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区域。《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