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7月23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茂府规〔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现有效期届满。另《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于2018年11月29日进行了新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与新修订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切实落实上级的政策要求,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茂名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56条内容,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组织和职责、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爱国卫生工作内容。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爱卫会、爱卫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共场所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面的要求。并依据省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了全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类型及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要求。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共场所、禽畜饲养场、屠宰场、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场所、单位及居民在环境卫生治理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单位及居民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爱卫会、爱国卫生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职能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的相关处理措施。
四、新修订的《办法》内容的主要变化
1.《办法》从原有的34条增加至56条。
2.充实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明确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3.新修订的《办法》扩展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如:增加了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能、强化了控制吸烟措施、细化了公共厕所的管理等方面内容、新增了公共场所、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删除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