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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5-13 16:46: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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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市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注册“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加强“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统一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把“茂名荔枝”区域公用品牌打造成中国荔枝标杆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茂名实际,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分4条,包括立规的宗旨和依据、有关名词解读、商标注册人及使用监督管理人、申请使用商标的程序概述。

  第二章申请原则及使用条件,分3条,规定了申请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原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以及应当具备的品质条件。

  第三章申请使用程序,分7条,规定了申请使用程序、审核程序、签订使用许可合同、颁发使用证等内容,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及续期申请程序等。

  第四章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分2条,分别规定了商标使用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分3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享有的监督管理权利以及负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分4条,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定义,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分3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约束范围以及有效期。

  三、《办法》特点

  一是明确了“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二是明确商标使用原则,使用商标产品应符合的条件、生产地域范围,阐明商标使用主体的权利及义务。三是进一步规范“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程序及要求。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

  、主要内容解读

  1.“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体指什么?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含4件商标,指“茂名荔枝”文字商标(第29类,注册号:39801022;第31类,注册号:39801021)和“茂名荔枝 MAO MING LITCHI”图形商标(第29类,注册号:47879392;第31类,注册号:47882836),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茂名荔枝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2.商标的注册人、管理单位是谁?

  2021年6月,茂名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注册“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茂名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负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3.使用商标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使用“茂名荔枝及图”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产品的生产地域为茂名市现辖行政区域内。

  4.申请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质条件?

  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鲜荔枝。

  1.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执行DB 4409/T 20-2021《荔枝生产技术规程》的标准;

  2.商品等级符合NY/T 1648-2015《荔枝等级规格》标准的要求;

  3.网上销售的荔枝商品应符合DB 4409/T 09-2020《网上销售荔枝等级规格》标准的要求,按茂名市地方标准执行,其中,白糖罂执行DB 4409/T 21-2021《茂名荔枝白糖罂电商销售标准》、妃子笑执行DB 4409/T 22-2021《茂名荔枝妃子笑电商销售标准》、桂味执行DB 4409/T 23-2021《茂名荔枝桂味电商销售标准》。

  (二)干荔枝及其它荔枝加工商品。

  1.生产企业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干荔枝商品符合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3.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执行NY/T 709-2003《荔枝干》或NY/T 1041-2018《绿色食品干果》的标准。

  (三)商品生产过程、商品等级有新的标准的,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

  5.申请使用商标的程序有哪些?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程序包括线上申请(上传资料)、形式审查、现场提交备案资料、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领取《商标使用证》五个阶段。线上申请有两种方式:手机版:微信搜索并关注公众号“茂名水果大数据”,在公众号首页下方点击“荔枝LOGO”进行申请;网页版:登录“茂名荔枝”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平台进行(http://119.146.115.76/lzlogo/apply/login)。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多长?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两年,期满需要续期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7.商标注册人是否会对许可名单进行公布?

  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商标注册人应当定期在网上公布许可使用人信息。

  8.商标使用人有哪些权利?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在包装、附加标牌、说明书、介绍手册等表面,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其进行宣传;

  (四)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五)其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

  9.商标使用人有哪些义务?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管理;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消费者对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情况的评价;

  (六)在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材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八)根据本办法及使用许可合同的授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九)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以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承包等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十)建立该商标使用台账和商品销售台账,以备核查;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义务。

  10.商标注册人有哪些监督管理权力?

  (一)负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许可使用并监督使用人规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指导、管理、监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正确依法依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三)委托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被许可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查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办法的品质要求;

  (四)及时取消不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资格,收回《“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五)其它依法享有的监督管理权利。

  11.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2.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理。

  13.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上没有明确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