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法律保护的最有力手段。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粤环函〔2023〕60号)有关要求,各地要全面核实更新本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并确定需划分、调整、取消的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单。高州市政府经对照《广东省农村“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台账清单》核实后,明确该市需新划分分界镇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已划分的泗水镇沿江路和南塘镇南塘圩头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已不符合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广东省的统一部署,高州市政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的有关要求,结合高州市供水实际情况,经充分研究论证,编制了《高州市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划分分界镇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泗水镇沿江路和南塘镇南塘圩头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制定《方案》的目标和任务
落实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划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促进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
(四)《方案》的内容解读
1.《方案》的划分原则
(1)因地制宜划分保护区。根据水资源条件、供水量、污染源分布,考虑当前河流水环境质量现状,充分利用现有的标志物作为划分界限,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遵循规范性原则。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饮用水水质标准,保障水源地水质达标;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要求划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遵循科学性原则。依据“水质优先、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在划分保护区范围时,考虑附近人类活动的直接影响,同时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水体输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科学划分水源保护区范围,方便管理,既要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也要达到水源保护的目的。
(4)遵循最小范围原则。在确保水源地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分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尽可能缩小。
2.《方案》的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和示意图及拐点坐标。本次新划分分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泗水镇沿江路和南塘镇南塘圩头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方案》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方案》经过了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划分,经过了现场调研、水资源论证、水质监测、技术报告编制等环节,技术报告和《方案》征求了高州市相关部门及镇的意见,通过听证会、网上公告的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召开了技术报告专家论证会议,开展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议,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还就《方案》征求了茂名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茂名市司法局对《方案》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24年2月6日,《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
(五)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