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全面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现就该政策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
被征地农民是支持建设广东、建设茂名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好其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对于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征地社保制度,不断完善政策。2010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在全国率先采取用地单位在征地项目报批时单列计提征地社保资金的办法,实现“先保后征”“即征即保”,获得了国家人社部充分肯定。自省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政策,严格社保审核,足额预存资金,推动资金分配,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2021年,在省出台22号文后,我市也随即出台转发了相关文件。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亟需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需要我们结合新变化和新要求,出台新的政策解决问题。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以助力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主要目标,坚持制度保障、先保后征、专款专用、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重点在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认定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有5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是征地社保费筹集和管理,第三部分是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及发放,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这部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开展工作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坚持专款专用、坚持协调推进。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和管理。这部分重点是明确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是按所在区(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下称平均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筹集征地社保费。为了确保公平合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只有一个平均区片价和一个计提比例。为了突出征地主体责任和客观反映出征地实际情况,由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核定、公布执行平均区片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另外,在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加以规范和严格管理。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及发放。《实施办法》明确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安置方案时同步确定应补助对象户和计提资金,与征地相关安置补助费享受对象一致,更加合理,也可解决对多征少批、已征未批的部分征地项目,无法以实际征地面积计提征地社保资金的问题。细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阶段和征地社保费实施阶段,由镇政府组织农户确定户内补贴名单,既确保分配到户对象保持一致,也可促进被征地农民确定名单落实参保的积极性,还避免了村集体不作为的影响。此外,《实施办法》明确了征地社保补贴落实参保方式,对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都加以细化,强化政策执行力。
(四)工作要求。这部分就强化组织领导、部分协调和防控风险三个方面提出来具体要求,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增强政策风险防控。
(五)其他事项。这部分主要是明确《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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