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公布。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我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的工作要求,开展对下放给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深入评估,经评估对部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镇(街道)确实无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收回。
二、《公告》依据
收回下放给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二)《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第五点“各地区要适时对职权下放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认为有关行政执法事项专业性强,镇街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相关程序,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公告收回”。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的“市、县两级政府要适时组织对县级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认为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专业性强,镇街道确实无法承接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相关程序,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公告收回”。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条“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一)收回下放的445项行政执法事项。
一是收回镇(街道)实施的212项行政执法事项(不含县域副中心镇),收回县域副中心镇实施的233项行政执法事项。
二是关于各地收回的执法事项数量不相同的说明。我市2020年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各区、县级市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不相同(同一区、县级市的镇街道承接相同的执法事项),这次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各地经过评估并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梳理;另外,根据省的相关要求,县域副中心镇赋予的执法事项要比普通镇多,《公告》也把普通镇和县域副中心镇收回的执法事项进行区分。
三是关于滨海新区、高新区三个镇收回执法事项的说明。《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茂府函〔2020〕191号)中明确了滨海新区和高新区代管的电城镇、博贺镇和七迳镇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电白区下放、并由电白区统一公告。所以电白收回的执法事项包括原来下放给电城镇、博贺镇和七迳镇实施的执法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是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各镇(街道)不再行使。
二是各地要组织各镇(街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是要继续加强对镇(街道)的行政执法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镇(街道)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四、《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