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修订《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背景
《实施细则》实施3年以来,为我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为保障出租车行业各方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出租汽车发展与监管出现了新的形势与变化,特别是我市网约车合规化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吸收国家和省新政策、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按照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
二、修订原则
自2019年5月1日《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市依法核发13 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200多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5871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表明《实施细则》有效促进了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总体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修订保留了原《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针对车辆与驾驶员准入条件等实际中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漏洞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及时修改原《实施细则》与国家和省新政策要求不统一的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优化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条件、优化网约车辆许可条件、适当放宽驾驶员许可条件、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取消部分罚款事项、完善相关表述等8方面,共51处内容。主要如下:
(一)优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优化,一是删除第九条第二款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相关内容;二是取消许可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程序。
2、根据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8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此,删除第十条第二款“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第十一条第三项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表述。
(二)修改申请网约车经营提供材料。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中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等材料,与国家、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不符,且与《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一致,本次修订将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进行修改,修改后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相符。
(三)优化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快网约车合规化工作要求,参考省内部分地市做法,结合我市网约车行业实际,对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进行完善:一是将《实施细则》车辆许可条件“发动机排量要求”由1600毫升调整为1590毫升;二是将《实施细则》车辆许可条件“车龄”要求由6年以内延长至8年以内,并优化表述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8年”;其他条件不变。
(四)适当放宽驾驶员许可条件。
一是目前,我省共16个地市不再将户籍和居住证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等要求,删除《实施细则》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和居住证要求的条款,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本次修订一是删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茂名地区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表述,二是删除第四项“具有茂名地区户籍或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要求。
二是为保障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运营,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并参考省内部分城市做法,对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增加一款“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
三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暂行办法》规定的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条件,删除《实施细则》中第五项“三年内无发生一般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记录”要求。
四是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规则,删除《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三年内的交通违法次数不超过15次,并且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记录”。
(五)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为。
1、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等文件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对此,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中“每年对注册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表述。
2、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第四十五条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等三种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内容。
3、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压紧压实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的通知》(交运明电〔2021〕223号),第三十八条增加“第(五)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得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并加快清退不合规的驾驶员和车辆”。
(六)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
一是为顺应巡游车客运市场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的要求,规定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运价信息公开,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要求,规定网约车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公开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运价和收费标准。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是由于网约车以乘客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线上约车为主,且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实施细则》关于网约车“在出租汽车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不适应网约车运营特征,难以有效落实。
对此,删除第三十条前三款表述,相应内容修改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公开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运价和收费标准,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七)取消部分罚款事项。
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明确:取消“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采取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二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同步取消了道路货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三是目前,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均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对此,删除第五十六条前一款“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表述。
(八)完善相关表述。
将第三条“7座以下乘用车”修改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及将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表述为“县级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