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划分信宜市2021年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通知》(市府办函〔2019〕14号)的要求,《信宜市2021年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法律保护的最有力手段。经排查,信宜市还有大成镇等11个乡镇饮用水水源未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部署,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信宜市供水实际情况,划分了大成镇等11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充分研究论证,编制了《信宜市2021年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三、制定《方案》的目标和任务
落实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划定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促进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
四、《方案》的内容解读
(一)《方案》的划分原则
1、因地制宜划分保护区
根据水资源条件、供水量、污染源分布,考虑当前河流水环境质量现状,充分利用现有的标志物作为划分界限,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遵循规范性原则
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饮用水水质标准,保障水源地水质达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遵循科学性原则
依据“水质优先、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在划分保护区范围时,考虑附近人类活动的直接影响,同时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水体输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科学划分水源保护区范围,方便管理,既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也要达到水源保护的目的。
4、遵循最小范围原则
在确保水源地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分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尽可能缩小。
(二)《方案》的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示意图及拐点坐标。信宜市本次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1个,分别为玉都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思贺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宝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合水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钱排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朱砂镇朱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朱砂镇安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金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洞镇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
(三)《方案》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划分方案经过了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划分,经过了现场调研、水资源论证、水质监测、技术报告编制等环节,技术报告和方案征求了信宜市相关部门及镇的意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社会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召开了技术报告专家论证会议,开展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议,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还就该方案征求了茂名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茂名市司法局对该划分方案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21年12月25日茂名市第十三届第1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方案》。
五、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