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我中心在2006年经反复研究制定并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发展需要。为做好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衔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功能,放宽提取条件,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公共服务水平,尽最大努力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认真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程序等进行梳理,同时参考广州市、江门市、阳江市和湛江市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公开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重新修订了《办法》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茂规字【2014】103号)、《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关于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9】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住【2013】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22条,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等。第二章,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办法》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第三章,规范了提取的时间和额度。《办法》第五、七、八条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间和额度做出了规范。《办法》第六条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法》第九条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做出进一步规范。《办法》第十条依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的通知(茂规字[2014]103号),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做出了规范。《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属于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提取的证明材料。对各种提取条件所需的资料做出了进一步规范。第五章,明确了提取的程序。《办法》第十六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提取程序做出规定。第六章,明确了监督和处罚。《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依据《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做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等。
四、关键词诠释
1、大修。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2、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既有住宅。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五、惠民利民举措
1、取消了个人申请书需要单位盖章这一规定。
2、取消了出境定居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的规定。
六、新旧政策差异
1、旧政策:夫妻双方均属非农户口且在城镇有一套(含一套)以上自住住房,在农村建房的,不予审批支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取消此条规定。
2、旧政策: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其户口属农业户口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新工作单位又不在本市行政区域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取消农村户口失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旧政策:企业宣布破产后,该企业的原职工下岗二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取消破产企业职工连续失业两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0508599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90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09000029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版权所有:茂名市人民政府 网管电话:0668-2911326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