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环保安监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环保局,水东湾新城规划环保局,市环保监察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保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等相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茂名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97家,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4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4家,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9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10家(下称目录单位),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环监分局要将此通知转发本辖区内目录单位,要求目录单位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31号)(下称《办法》)履行公开责任,同时督促目录单位于2019年8月31日前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将环境信息公开列入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目录单位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对违反规定未予公开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据《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三、各目录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加强环保管理,落实污染控制措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列入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于11月30日前自主完成验收,并将验收资料上报我局备案。
附件:2019年茂名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