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水东湾新城发展财政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综﹝201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综﹝2018﹞60号)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