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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8年)
时间: 2018-08-03 00:00:00 来源: 茂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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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闻中心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公安行政涉及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公安系统业务工作开展、部署、监督、检查以及人员任免、考核奖惩等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与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机关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将酌情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本机关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机关将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本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或直接到本机关索取。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本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机关承诺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