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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时间: 2018-08-08 00:00:00 来源: 茂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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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71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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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7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9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二、《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4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12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三、《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4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12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四、《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11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9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五、《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六、《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9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