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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 2013-09-13 10:06: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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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3日
 
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前 言
 
近年来,茂名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养殖业逐渐成为我市各县区的重要产业,先后建成了近2000家畜禽养殖场,但均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且养殖场大多在建设初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由于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局部区域的环境质量逐步恶化。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改善辖区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决定组织编制《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下,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1              总则
1.1 规划背景
  “十一五”以来,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同时,我市十分重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和政策减排,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与茂名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2015年,我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1.01万吨、1.1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2.65万吨、1.32万吨分别减少13.0%、12.9%。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既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又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滞后,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显突出,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促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1〕30号)要求,茂名市环保局联合茂名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编制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根据《茂名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农业污染防治工作要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防治为重点,针对我市水冲粪较为普遍的现状,今后重点推广干清粪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清粪技术,并积极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利用粪便生产有机肥和沼气,加快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
1.2 规划指导思想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省、市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定的基础上,规划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以实现自然生态与社会经济系统间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6)《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
(9)《茂名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10)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11)《广东省2012年第一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2012年。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11年。
(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10〕151号 2010-12-30实施)。
(14)《“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2012年。
(15)《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
1.4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范围包括茂名市全市范围,即茂南区、茂港区、高州市、信宜市、化州市、电白县,面积共11458平方公里。
本规划时限为5年。规划基准年:2010年。
1.5规划编制原则
(1)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结合各区域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率。
(2)坚持发展与污染防治相结合,提高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推广生态养殖,鼓励废物综合利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4)分步实施,坚持环境法制与提高生态意识相结合。
(5)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双赢原则。
(6)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7)点面结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1.6 规划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2010年茂名市畜禽养殖业现状的全面调查并结合未来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1.7 规划目标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的总体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规划为基础、依据和引导,大力倡导发展生态养殖业,因地制宜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资源化利用,从而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目标和指标如下:
(1)近期。
逐步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收集、处置系统,加快高效生态养殖业的建设,逐步实现污染物资源化利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2)远期。
使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得到妥善的处理及达标排放,保护水体和环境卫生,逐步使污染物的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 . 项目区域基本情况
茂名市陆地面积11458平方公里,2010年末全市人口747.17万人,其中市辖区面积907平方公里,人口119.88万人。改革开放以来,茂名的经济发展迅速。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1492.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75.35亿元,增长5.2%,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6.3%;第二产业增加值590.76亿元,增长14.1%,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34.4%;第三产业增加值625.98亿元,增长17.3%,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59.3%。三次产业结构为18.4: 39.6:42.0。
3.茂名市畜禽养殖现状
3.1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茂名市畜禽养殖业规模结构主要由规模化养殖场和专业户组成,参考2010年茂名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畜禽养殖水污染物主要排放量由猪和肉鸡养殖业产生,其化学需氧量排放分别占71.2%、22.4%,氨氮分别占93.9%、5.0%。因此,生猪养殖的污染防治是畜禽污染防治重点。据调查,2010年茂名市全市规划区域内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共1925个,其中茂南区220个,占总数的11.4%;茂港区102个,占总数的5.3%;电白县154个,占总数的8.0%;化州市497个,占总数的25.8%;高州市422个,占总数的21.9%;信宜市530个,占总数的27.5%。全市2010年生猪年出栏量569.50万头,奶牛年存栏量0.12万头,肉牛年出栏量1.7万头,蛋鸡年存栏量277.11万只,肉鸡年出栏量6781.99万只。具体见表3.1-1,茂名市畜禽养殖基本情况一览表。

表3.1-1   2010年茂名市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单位:万头.年/万只.年
 
茂南区
茂港区
电白县
高州市
化州市
信宜市
全市合计
主要畜禽出(存)栏量
 
 
 
 
 
 
 
猪出栏量
57.09
25.00
45.60
159.74
204.00
78.06
569.50
奶牛存栏量
0.02
0
0
0
0.1
0
0.12
肉牛出栏量
0
0
0.12
0.83
0.52
0.22
1.7
蛋鸡存栏量
80
7.98
0
185.59
0.03
3.52
277.11
肉鸡出栏量
659.83
298.86
396.59
951.32
940
3392.4
6781.99
畜禽养殖专业户:
 
 
 
 
 
 
 
猪出栏量
21.22
9.29
16.95
59.37
75.82
29.01
211.67
奶牛存栏量
0.01
0
0
0
0.01
0
0.02
肉牛出栏量
0
0
0.12
0.83
0.52
0.22
1.7
蛋鸡存栏量
80
5.98
0
95.49
0.03
3.52
185.01
肉鸡出栏量
659.83
297.16
372.86
937.32
940
3392.4
6599.5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猪出栏量
35.87
15.71
28.65
100.37
128.18
49.05
357.83
奶牛存栏量
0.01
0
0
0
0.09
0
0.1
肉牛出栏量
0
0
0
0
0
0
0
蛋鸡存栏量
0
2
0
90.1
0
0
92.1
肉鸡出栏量
0
1.7
23.73
14
0
0
182.43

3.2
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3.2.1畜禽养殖业产污系数
根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并结合茂名农业污染普查的调查,各畜禽种类污染物产排系数详见下表3.2-1至表3.2-3。
表3.2-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系数

 

畜禽种类
系数单位
污染物产生系数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生猪(出栏)
出栏量(kg/头)
36.0
1.8
3.7
0.56
奶牛(存栏)
存栏量(kg/头·年)
1065.0
2.85
105.8
16.73
肉牛(出栏)
出栏量(kg/头)
712.0
2.52
70.8
8.96
蛋鸡(存栏)
存栏量(kg/只·年)
3.32
0.10
0.5
0.12
肉鸡(出栏)
出栏量(kg/只)
0.99
0.020
0.06
0.02
表3.2-2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系数

 

畜禽种类
系数单位
污染物排放系数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生猪(出栏)
出栏量(kg/头)
6.70
0.99
2.14
0.28
奶牛(存栏)
存栏量(kg/头·年)
190.77
2.42
75.60
12.16
肉牛(出栏)
出栏量(kg/头)
103.92
2.76
36.62
3.69
蛋鸡(存栏)
存栏量(kg/只·年)
0.28
0.02
0.10
0.03
肉鸡(出栏)
出栏量(kg/只)
0.16
0.01
0.03
0.01
表3.2-3  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系数
畜禽种类
系数单位
污染物排放系数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生猪(出栏)
出栏量(kg/头)
9.72
0.936
2.358
0.217
奶牛(存栏)
存栏量(kg/头·年)
234.3
1.910
48.807
3.675
肉牛(出栏)
出栏量(kg/头)
142.4
0.504
20.122
1.320
蛋鸡(存栏)
存栏量(kg/只·年)
0.598
0.018
0.065
0.016
肉鸡(出栏)
出栏量(kg/只)
0.208
0.004
0.022
0.009
3.2.2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根据各畜禽种类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系数计算得2010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见表3.2-4。
 表3.2-4   2010年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污染物名称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产生量
294865
11932
27869
5052
排放量
62591
5887
14789
2163
削减率(%)
78.8
50.7
46.9
57.2
    由表3.2-4可以看出,2010年茂名市畜禽养殖业共产生的COD、氨氮、总氮、总磷分别约为294865吨、11932吨、27869吨、5052吨。排放的COD、氨氮、总氮、总磷分别约为62591吨、5887吨、14789吨、2163吨。
3.3 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现状
据调查,目前茂名市区域内多数的养殖场没有粪便、污水处理设备。大部分养殖场主都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畜禽产量和质量上,而往往忽视了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滞后的现象。
大部分养殖场将采用水冲粪清粪方式,并将沉积的粪便通过干湿分离处理,经过晾晒、包装后销往果园、林园、菜园等地。其中部分规模较大的养殖场主要采用固液分离工艺将粪便收集后用于农田、果园等,但一般不经过处理;还有部分采用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主要采用沼气池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成就零排放。虽然粪便的还田率相对较高,但有很多养殖场的污水和粪便由于未经有效处理,未能达到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不少粪便和污水还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鱼塘,给养殖场附近的土壤生态和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危害。
3.4 畜禽养殖存在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三个方面:污水、粪便和恶臭。调查显示,茂名市的大部分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和粪便由于未经有效处理而排放,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致使周边农田肥力过剩,或排入附近水体,造成附近河流、地下水等水质恶化,影响较大。
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并产生恶臭,污染物量大而集中。同时猪粪尿及污水中的有害微生物、致病菌及寄生虫卵不仅对养殖场的畜禽产生危害,而且也会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如不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势必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目前茂名市规模养殖场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畜牧业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模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治理问题必将日益明显。
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在我市尚处于起步阶段,养殖业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努力,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 1)养殖业污染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大多数养殖户和政府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重养殖轻治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没有把治污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2)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不到位。一是排泄物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的养殖场虽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沼气池,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污水产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甚至任意将粪堆放在场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二是污染防治措施落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有的养殖场未作沉淀、发酵处理,就直接将粪便、污水排入田间、鱼塘;有的养殖场连最起码的干湿分离(粪便与冲洗水分开)措施都没有,排洪沟和排污沟合用,造成雨水和废水共排,增加了废水排放量;实行沼气发酵处理的养殖场,未对发酵后的沼渣、沼液作有机肥用,而是外排,造成沼渣、沼液污染环境。
(3)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上都有排水系统,但大都比较简陋或不完善。有的采用明沟(甚至土沟);有的仅有污水沟,未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
(4)养殖场污染对饮用水源存在威胁。高州水库等重点饮用水源集雨区仍存在不少养殖场,畜禽粪便直接排入水体,对饮用水源危害甚大。
    (5)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都采取湿法清粪工艺,虽有粪尿储存场所,但有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止粪尿渗漏、溢流措施或甚至露天随地堆放、臭气四溢。有的养殖场粪尿虽然基本上全部外售或自用于直接还田,但未作无害化处理,使之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外售或自用,因而存在隐患。
    (6)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大都经过排水沟进入储水塘自然存放。但有的沟、塘未采取防渗措施,跑、冒、滴、漏普遍存在,特别在雨季很难防止塘水外泄造成二次污染。有的利用水塘养鱼,但污水入塘前并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容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
    (7)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病死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有的尚无设置专用焚烧设施。
    (8)目前养殖场尚未进行污水、粪便和恶臭定期监测,及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排污口尚未规范化设置。
(9)环境治理保障机制不到位。畜禽养殖业是微利产业,而进行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特别是要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迁移和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单靠企业自身投入难度较大。
(10)养殖环保执法不严。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发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养殖业开征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制度等,但上述制度未能全部落实。
3.5 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及污染情况
通过对目前畜禽养殖业的调查分析,按年递增3%进行预测畜禽养殖数量的增加,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系数,规划期内全市畜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见下表:
表3.5-1   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预测情况表
污染物
年限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2010
62591
5887
14789
2163
2012
66403
6246
15690
2295
2015
72560
6825
17145
2508
由以上预测可知,到2015年茂名市畜禽养殖业的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约为72560吨、6825吨、17145吨、2508吨。根据茂名市畜牧兽医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2015年全市畜禽养殖业COD、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3202吨、5004吨以内,比2010年的62591吨、5887吨减少15.0%、15.0%。
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
4.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规定,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限期关闭或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4.2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对茂名市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4.2.1禁养区
以下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
茂名市中心城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电白县、茂南区、茂港区、高新区及各镇城镇建成区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未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吸水点上溯1500米、下溯500米河段的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3)自然保护区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范围。
(4)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范围: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用地范围。
(5)工业集中区范围: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的工业集中区用地范围。
(6)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列入《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4.2.2 限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1)城镇建成区外延畜禽养殖限养区:
茂名市中心城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电白县、茂南区、茂港区、高新区及各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
高州水库、罗坑水库等具有饮用水功能水库集雨区范围。鉴江、袂花江、罗江、陵江、黄华江、罗定江等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小东江、白沙河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0米的陆域范围;茂名工业引水渠、高州水库—名湖水库输水渠和共青河的一级或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外侧陆域纵深500米范围。
(3)自然保护区外延畜禽养殖限养区域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4)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外延畜禽养殖限养区域范围: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5)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限养区域范围: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的工业集中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限养区域范围:
铁路两侧路堤坡脚外缘500米的区域范围;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外缘500米的区域范围。
4.2.3 适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适养区。
4.2.4 其他规定
除市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作为禁养区或限养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告后,也作为规定的禁养区或限养区。
4.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4.3.1禁养区的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4年底前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目前禁养区重点治理项目:
①对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档案,严格控制养殖场规模,确保养殖规模不扩大,污染物总量不增加。
②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
4.3.2限养区的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前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或地方标准和控制标准,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各场应加强对病死猪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目前限养区重点治理项目:
①全面排查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②严把审批关,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
③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养殖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整改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部门登记。
4.3.3适养区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1)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废渣和恶臭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及《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要求,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将废水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必须在2014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2)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有条件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要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及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使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凡以“公司加农户”形式经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3)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4)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各县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在禁养区域及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上风向5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常年主导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5)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7)适养区所有对外排放废水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8)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9)适养区内小规模或养殖专业户必须采取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目前适养区重点治理项目:
①全面排查区域内的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②根据广东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制定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并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根据茂名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12年畜禽养殖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少排放量分别为2100吨、280吨。
③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
④对各养殖场提出污染防治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1)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①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全面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③畜禽养殖场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如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④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⑤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域和渠道排放,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2)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①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②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
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根据《广东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建设一家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利用、集中治污。支持畜禽养殖经营者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③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④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⑤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⑥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⑦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3)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②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③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根据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减排技术指南:“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要求,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要求,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4)畜禽养殖大气污染防治
  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③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④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5)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①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还田利用过程中中潜在的二次环境污染的防治。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以畜禽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防止集中过量施用对作物和农田产生危害,防止变相向农田排放污染物,防止形成有机污染物的面源污染。
②有机肥的产量要依据周边果林、农田的可消纳量确定,无法消纳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经深加工处理后,形成商品肥料出售。沼气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周边地区的沼气、沼渣、沼液需要量确定。
③沼液、沼渣直接还田利用前,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合理确定施用方法,还要根据养殖场周边的农田、果林的土壤及作物所需要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确定,并要符合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鼓励采取“生物发酵舍”、“猪————田”、“猪————果”等生态农业模式和生态化养殖方式,按照“种养平衡”的原则,完善沼渣、沼液利用的措施。
⑤病死的畜禽尸体要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采取“生石灰消毒——深埋法”,或采取焚烧的方法,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⑥养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
4.5我市养殖场的主要染污治理及管理措施
4.5.1主要染污治理及管理措施
(1)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生态养殖小区建设。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坚持以土地定养殖规模的方针,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治理规划,控制养殖规模;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选择在远离村庄、饮用水源地和居民点的地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要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二是开展“抓小区、带农户、促进农民增收”活动。引导分散的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改进畜舍结构,推进村庄整治和房屋整修,改变村容村貌,为建设较高标准的新农村创造条件。
(2)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一是深化沼气建设。以畜禽粪便为基本原料,建成“简便适用、造价低廉、运行费低”的小型沼气池,通过初步发酵,产生的沼气用于燃烧、照明和保暖等综合利用;同时,结合沼气建设配套改造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农村卫生条件,进而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二是发展循环经济。在周边有相当规模的农田、鱼塘和果园的规模场,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利用管道、贮存池,把经过发酵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果园和鱼塘,种植优质果树,林下种草,发展畜禽养殖,提高经济效益;周边没有农田、鱼塘和果园的规模场,可采用干湿分离法进行排泄物处理,粪便进行干燥,打包销往果园,污水经沉淀消化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3)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针对生猪生产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量相配套的畜禽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环境敏感区,如城镇、风景区、饮用水源头区周围不宜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把畜牧场与农田、鱼塘、园地一并规划,并合理调整畜牧业产业布局。养殖场(或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养殖水面和山林进行结合规划,统一布局,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一般情况下出栏10头肉猪需配套1亩农用土地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现代化畜禽养殖场。这样能就近利用田、园、塘消化处理猪场粪肥水,就近利用猪场粪肥水解决田、园、塘有机肥。
(4)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牧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和饲养管理技术,可大幅度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如环保型饲料应用现代营养学原理,通过生物制剂、微生物酶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处理,在不降低生猪生产水平的基础上,从源头上控制各种营养物质的摄入,提高生猪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抑制、分解、转化排泄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从而降低氮、磷和各种金属物质的排泄量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同时,通过对猪场区的绿化、立体养殖等措施,可实现畜牧养殖业无废物排放,资源再生利用的绿色畜牧产业。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投入。如在养殖场的圈舍、粪堆、粪坑中喷洒微生物制剂可以有效减少臭气的发生;对养殖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并完善排水设施,避免污水溢流;建立病死猪尸体收集点,将病死猪尸体收集后妥善处理;加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微生物技术,使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
    (6)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市、区(县)两级政府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区、镇(含街道)、行政村)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发挥综合治理的整体效益;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保护区、治理区、受益区的利益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建议分步实施,由浅入深,优先解决重点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的、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巩固发展污染防治成果;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工程措施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10种农业污染减排的治理模式和COD及氨氮的去除率的认可情况见表4.2-1。
表4.2-1      10种农业污染减排的治理模式及主要污染物去除率认可情况表

 

序号
治理模式
COD去除率(%)
氨氮去除率(%)
1
蛋鸡和肉鸡场(小区)干清粪、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
100
100
2
畜禽养殖场(小区 )建设治污设施的,无污水排放口,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每出栏10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
100
100
3
畜禽养殖场(小区 )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
99
94
4
畜禽养殖场(小区 )采取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利用。
97
89
5
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每出栏10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
90
70
6
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
95
85
7
干清粪+粪便生产沼气+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
92
80
8
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
86
50
9
垫草垫料+垫料生产有机肥。
93
85
10
垫草垫料+垫料农业利用。
88
70
根据表4.2-1列举推荐的10种农业污染减排的治理模式,由规模化养殖场根据自身的,对于专业户的治理建议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农田利用或垫草垫料+垫料农业利用治理模式进行治理,规模化养鸡场宜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同时,各地应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
4.5.2污染治理减排分析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及说明,畜牧业治污减排只认可规模化养殖场治污减排数据,按目前茂名市规模化养殖的发展情况,按3%增长速率,到2015年的规模养殖场的养殖及污染产生、规划、治理后排放情况见表4.2-2。
表4.2-2  茂名市2015年畜禽养殖场治理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测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治理前排放量(t/a)
治理后排放量(t/a)
污染物减排量(t/a)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生猪
27793
4107
3891
2054
23902
2053
奶牛
221
3
31
2
190
1
蛋鸡
299
21
42
11
257
10
肉鸡
338
21
47
11
291
10
小计
28652
4152
4011
2076
24641
2076
畜禽养殖专业户
33939
1735
33939
1735
0
0
合计
62591
5887
37950
3811
24641
2076
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后的COD、氨氮去除率去除按表4.2-1中的最低86%、50%进行核算减排量。
根据表4.2-2计算结果,2015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治理后,畜禽养殖场(含专业户)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的排放量分别约为37950吨、3811吨。均低于茂名市畜牧兽医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排放控制量(其中COD及氨氮排放分别控制在 53202吨、5004吨以内)。
5规划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
5.1 投资估算
各养殖场搬迁、改造投资估算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规定,并参照茂名市场价格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估算指标。
表5.1-1 茂名市养殖场污染防治项目投资估算表
序号
工程名称
费用(万元)
1
规划调研
300
2
项目设计
10000
3
土建工程
60000
4
设备购置
40000
5
合计
110300
5.2 资金筹措
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设约需110300万元,所需资金以养殖场自筹为主,同时根据各养殖场具体情况,分别申请省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5.3 资金使用计划
本项目总建设期为5年,各区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安排。
6保障措施
6.1 管理保障措施
6.1.1加强领导和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由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协调,组织领导全市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6.1.2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201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本“规划”报批后,尚需进一步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细则。对于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理好禁养区、整顿好限养区、规范好适养区。在操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应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6.1.3 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去,并按责任书要求,结合茂名市创建生态示范区以及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和考评,切实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6.2 技术保障措施
6.2.1依靠科学技术,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由于本“规划”要求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必然涉及资源有效利用、当地经济发展与畜禽养殖管理,因此在规划实施中需因地制宜地具体研究当地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资源,实现产业与环境协调发展。
    按照“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对于有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猪场废渣和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机制,可综合利用污水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再生饲料或其它类型资源回收等,但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结合茂名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积极促进畜禽废渣及污水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对于未达到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户,提倡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一体化,鼓励农村沼气池建设,做到沼气回收能源、沼渣和沼液还田利用,尽量消除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6.2.2 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
在201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条件,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先行排污控制是可行的,国家也已出台相关法规。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凡达到Ⅰ级或Ⅱ级规模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均应实施该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凡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均纳入该办法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区),须按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根据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均应按此规范要求实施;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凡存栏规模大于500头猪养殖场均应按此标准征收排污费。因此,根据养殖规模及其国家相关法规,分门别类纳入环境管理,从而建立茂名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实现全市畜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和持续发展。
6.2.3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问题复杂、难度大,它既要考虑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搞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就需要不断总结和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2010年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资料显示,各区域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不一。因此,有必要实施培训计划,为畜禽养殖场提供污染治理的技术支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加强污染治理工作;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示范工程建设,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综合利用好且又有推广价值的畜禽养殖场树立样板。通过示范工程或样板,加强技术交流,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不断提高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水平。
6.3社会保障措施
6.3.1 坚决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坚决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是保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起步晚,发展迅速,对其污染控制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政策上都显得滞后。所以,只有站在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高度,提高认识,积极采取妥善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的产生与蔓延,才能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双赢。
6.3.2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在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计划;防治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级规划部门要根据茂名市发展总体要求,依法实施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各级卫生、农林水、土管、劳动、工商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保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划。
6.3.3 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
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要面向全民,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倡正面宣传为主,适当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和自觉行动,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养殖户参与污染防治的能力。
6.4 资金保障措施
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所需资金以养殖场自筹为主,同时根据各养殖场具体情况,分别申请省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申请渠道主要包括:对污染治理设施给予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等的价格优惠政策等。对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自愿进一步削减排污量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