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茂名市规范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茂名市规范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津贴补贴实施办法
茂名市人事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08年8月30日)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我省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粤纪发〔2007〕10号)的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简化结构,规范津贴补贴项目、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合理确定水平,消除市直机关各部门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建立统一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制度,使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茂名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公务员及上述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规范项目
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归并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设立统一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项目,并按照职务高低和责任大小制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适当拉开差距。
四、规范标准
市直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按职务(岗位)分档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1。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本人离退休(退职)时的职务(岗位)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2。
此外,节日补贴按原标准和发放办法不变;年底双薪的发放分解到每个月发放,体现在工作性津贴中。
五、实施时间
市直机关统一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有关规定
㈠ 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㈡ 军队转业干部按其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级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㈢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停发其超过时间的工作性津贴;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停发其当月工作性津贴。
㈣ 机关单位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津贴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哺乳假至小孩满1周岁的,停发哺乳期间工作性津贴。违反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㈤ 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因犯错误及不在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
㈥ 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方法:
1.停职审查、双规期间,停发工作性津贴。
2.行政拘留期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
3.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解除处分前,扣发50%的工作性津贴。
4.受党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处分期内扣发50%的工作性津贴。
5.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的,自判决之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节日补贴。服刑期满,经组织批准重新安排工作的,从安排工作后确定的身份岗位确定标准。
6.工作人员被判刑事处罚,经复查确属错案宣告无罪的,错判期间停发的津贴补贴可予以补发,经复查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已扣部分不予补发。
㈦ 茂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按照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各50%的比例确定。
㈧ 中央、省部门确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㈨ 凡市本级确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
七、此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茂名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表
2.茂名市直机关离退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主题词:工资待遇 公务员 津贴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9月23日印发
主题词:工资待遇 公务员 津贴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9月23日印发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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