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区人民政府:
你区房改领导小组于1998年12月向茂南区房产局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390万元,用于干部职工解困房建设。2001年9月,经区房产局与茂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协商同意,借款改由茂南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偿还。截止2006年底,已归还本息206.6万元,通过法院调解以该公司房产1800平方米抵债178.40万元,尚有本金61万元未收回。由于该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61万元贷款面临损失风险。
省政府责成我市就《审计署关于广东省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08〕313号)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回收计划,尽快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实难以收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研究解决”的处理决定和欠款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你区政府在10月30日前研究解决61万元资金问题,清偿住房公积金欠款,具体操作请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 贷款 通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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