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2008〕70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区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直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2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度我市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安置政策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顺利完成2008年度市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安置部门通知接收单位并移交人员档案,各接收单位不得向安置部门退档。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接收单位在接到政府分配任务后15天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一个月内按义务兵每人补偿2万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偿4万元(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的标准向退伍安置部门缴交退役士兵安置转移金。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积极动员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
各单位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和省府办《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86号)要求,全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安置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民政部门要落实退役士兵享受免费技能培训的政策,要广泛宣传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政策及意义,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动员会以及家访谈心等活动形式,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他们的顾虑,促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财政、农业、交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军分区、人武部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动员、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派人协助学校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舆论氛围。
附:2008年度市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军事 复员 安置 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10月8日印发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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