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解决我公司抵押给工商银行土地使用权悬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市政府建设市区沿江路与双山一路交汇处道路、街心公园及绿化带等公用设施时使用你公司的41372平方米土地按当时的征地价格给予你公司经济补偿,共计100.555万元。
二、由于该地是你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分行的贷款抵押物,因此,你公司必须将该宗地补偿所得款100.55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分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补偿 函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分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补偿 函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分行。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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