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2008〕59号
关于化州市平定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化州市平定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化州市平定镇总体规划(2003~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平定镇的城镇建设应依托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增强集聚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三高”农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及科技含量高的工业为主导,大力发展贸易、旅游业,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滨江城镇,充分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内镇、村共同快速发展。
三、同意《总体规划》所划定的镇区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总体规划》的实施,要与《平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集中、配套,进一步增强中心区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完善镇区环境卫生设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加强河岸景观建设。
六、要按批复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依法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证规划的正确实施。
请督促平定镇政府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如需对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原则性修改,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乡镇 规划 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8月29日印发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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