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使气象探测资料更加及时、准确、科学、高效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市气象探测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如信宜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已遭受到严重破坏,高州、化州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气象观测资料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已经受到严重影响,目前,信宜、高州观测站已面临搬迁,这直接影响了当地气象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和气候变化分析及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并影响我市气象探测资料参与全国、全球的气象资料交换工作。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持续、顺利进行,使我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与保护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探测环境备案制度,及时将本地观测站的观测业务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报当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备案,并根据观测项目的变更及时更新备案内容。
三、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切实加强保护
各级政府及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土地使用规划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气象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做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审批工作,在批准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气象主管机构联系。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规划或建设,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对确因城市重点规划调整、重要产业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气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气象部门发现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建筑物,要及时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避免受到进一步破坏。
五、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意识
气象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布和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气象部门要依法在观测场外设置警示牌,通告保护范围、保护规定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社会环境。
对遭受严重破坏的气象观测站的搬迁工作,当地政府要大力支持,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促使尽快完成迁站任务,使气象探测资料更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为我市防灾减灾和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打好基础。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气象 探测环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茂名海事局,茂名农垦局,广东省水文局茂名分局。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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