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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6-10-10 00:0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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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
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
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636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0
 
茂名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
出清重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结合市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用2-3年时间打好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用3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提升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发展壮大市属国有经济。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属国有“僵尸企业”109户,其中:国有关停企业104户,国有特困企业5户。
出清重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目标如下:
——到2016年底,市属国有关停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价值资产得到有效处置。实现2户以上国有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30%以上。
——到2017年底,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逐年滚动排查,减少亏损源。实现4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60%以上。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盈利水平稳步提高。
——到2018年底,市属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主要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
二、分类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
坚持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关停企业出清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重组:
(一)关停企业。
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采取清算退出、破产退出、托管等方式处理。关停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小、资料较完整或有风险小的可采取清算退出的方式,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成立清算小组组织企业进行清算,履行相关手续后注销企业工商登记。关停企业资产负债规模较大、资料缺失严重或有风险较大的可采取破产清算退出的方式,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破产程序处理。关停企业资产负债权属不清,长期涉诉,或有风险不可控的可采取托管方式,继续保留企业法人。
(二)特困企业。
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
三、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工作步骤
市属国企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出清关停企业。
——核实情况。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各市属国有关停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对关停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人员情况(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留守人员、需安置人员等)、资产负债情况(包含企业有效资产、拖欠职工款项、拖欠金融机构债务、拖欠税费等)、涉诉及或有风险情况、其需解决的遗留问题等。(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市属国有关停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清算退出、破产退出、托管三种退出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各市属国有关停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出资主体)根据市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结果,分别组织企业做好清算、申请破产、移交托管等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重组特困企业。
 ——核实情况。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市属国有特困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市属国有特困企业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重组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各市属国有关停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出资主体)根据市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结果,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重组。
四、设立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专项资金
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属于无资产、无经营、无收入来源三无企业,为解决这些国有“僵尸企业”出清工作中的破产经费、留守人员工资、清产核资等费用,设立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出清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1、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统筹安排;2、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清算退出后出资人最终索取权分配;3、财政安排。
五、吸引社会资本优化重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僵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产权多元化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市属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一)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市属国企主业外,与集团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非主业企业,可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控股经营。
(二)积极探索企业员工持股。鼓励特困企业的职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对公信力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参股、发展前景好且风险可控的企业,国有股东可通过有偿融资、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筹集初期的急需资金。
六、完善配套政策
市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涉诉、工商注销等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一)推动资产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办法执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中级法院、人行茂名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
(二)做好职工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出台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三)有效处理债务。市属国企为责任主体,按照“批量处置,整体退出”的思路,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或有负债、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担清理企业的连带责任。(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中级法院、人行茂名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市国资委)
(四)争取税费优惠。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已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国资委)
(五)关闭破产清算。市法院和工商局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中级法院、市国税局、人行茂名中心支行)
(六)完善支持机制。支持特困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特困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茂名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市国资委)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成立国有“僵尸企业”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承担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和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要督促市属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合作意向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汇总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处置不力的市属企业在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问责。
(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级市所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