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通〔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我市开展了高山拦河闸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对高山拦河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附件:高山拦河闸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示意图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