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范围,促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的相关规定,修订《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试行)》(茂府办〔2015〕68号)已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听证目录管理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
二、未列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未列入听证目录,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组织听证。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按《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听证目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五、本听证目录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试行)》(茂府办〔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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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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