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茂公案〔2025〕58号
茂名市公安局关于政协十届茂名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50417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委员: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机动车保险到期向车主发送短信提示的建议》(第20250417号)提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该提案提出了机动车保险到期向车主发送短信提示的宝贵建议,对我市提高机动车保险购买率具有积极意义。经深入研判,我市暂不适宜通过公益短信的方式对机动车保险到期进行提醒。理由如下:
一是机动车保险(含交强险)购买行为代理机构已有效覆盖提醒需求。机动车保险(含交强险)购买属于商业行为,提醒群众购买或续保保险属保险公司工作范畴,其主管部门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门不宜介入商业保险提醒服务,以避免职责混淆和公共资源错配。目前,保险公司的提醒服务已较为完善,保险信息平台已在各代理机构间实现数据共享,其代理机构已实现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主动联系车主提醒保险续期。此类市场化渠道已有效覆盖群众需求,多数车主对保险逾期风险具备明确认知。
二是公益短信不宜介入商业行为。公益短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载体,应优先用于紧急预警、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更具社会效益的领域。将有限资源投入已有多方覆盖的保险提醒业务,不符合公益短信的使用初衷,可能挤占其他紧急事项的传播渠道,导致公共资源浪费。
三是车驾管业务已实现对保险购买行为的有效管理。“交管12123”政务平台现有的年检提醒功能已提示车主需保持交强险有效性,实质上形成了保险时效的二次提醒。公安部门通过车驾管业务链条的闭环管理,落实了未完善车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办理关联的车驾管业务,此环节履行了必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无需额外增设保险专项提醒。
综上所述,我局建议继续依托市场化机制和现有“交管12123”政务平台落实提醒服务,确保公共资源高效利用。
以上答复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