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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016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25-08-11 10:53:16 来源: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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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农函〔2025〕318号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016号建议答复的函

***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茂名市宅基地划分标准的建议》(第20250016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原《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我市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鉴于原《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茂农规〔2021〕3号,2021年11月印发,试行期2年)已到期的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茂农规〔2024〕1号)(注:指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于2024年3月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市县政府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农房管控相关工作职责,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建筑工匠管理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等工作。明确要求县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乡镇政府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职责。

  二、关于细化区域划分标准建议的情况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含山区、丘陵、平原),由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调查情况具体确定。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状况,依职权考虑区域、用地类型、户内人口等因素,在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茂南区、电白区范围内(含经济功能区)的地形类型及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茂南区、电白区(含经济功能区)组织划定。市自然资源局目前已组织专业测绘团队,利用茂名市DME(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对我市的地形进行了分析评估,为宅基地划分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村民住宅、公共服务、乡村产业等布局,确定村民住宅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规模,统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

  三、关于建立弹性审批机制建议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执行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调查情况具体确定。”目前,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 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 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 平方米。目前,我市各地正在探索建立弹性审批机制。如高州市不推行按山区县全市统一每户宅基地审批面积150 平方米的标准,而是按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调查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镇、不同宅基地审批面积的执行标准(例如高州市5个街道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80 平方米;分界镇、镇江镇、沙田镇等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20 平方米;新垌镇、东岸镇、云谭镇等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50 平方米。)

  四、关于加强政策宣传沟通建议的情况

  为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规范有序审批管理,增强群众宅基地使用法律意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文件和解读资料,和直播访谈、乡村广播等渠道,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活动,宣传、解读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政策。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还编印多种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管控相关政策资料,分发到镇、村、组及群众,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建房先审批、违建必拆除”的意识。如高州市制作了《高州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建设许可申请审批流程图》和《高州市农村宅基地外立面建筑风貌图》室外宣传牌,按照超过3000人以上的村委会安装两套4块(每套包括1块审批流程图和1块外立面图),3000人以下的村委会安装一套2块的标准,全市共制作宣传牌1488块,在全市447个村委会(含涉农居委会)安装,促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应提交的资料、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流程,减少群众跑动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五、关于尽快制定实施农户联合建房方案建议的情况

  鉴于目前省级未制定、实施农户联合建房相关工作方案的实际,结合农户联合建房涉及“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规定,我局将加强与负责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的职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沟通与联系,共同调研农户联合建房的相关问题,并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措施许可的情况下,研究出台、实施我市农户联合建房相关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取你们的建议,严格执行《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茂农规〔2024〕1号)等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农房管控“二十四字”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密切跟踪建议意见情况,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职,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