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茂农函〔2025〕317号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035号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20250035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就农村住房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方面,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原《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我市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鉴于原《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茂农规〔2021〕3号,2021年11月印发,试行期2年)已到期的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联合制定了《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茂农规〔2024〕1号)(注:指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于2024年3月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和审批流程,明确了市县政府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农房管控相关工作职责,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建筑工匠管理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等工作。明确要求县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乡镇政府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职责。
二、关于健全农房建筑工程全流程监管体系建议的情况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审批管理流程具体为:1、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农户农村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事项进行表决,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表决同意的制作公示公告,就申请人拟建房宅基地面积、层数、层高、总高度、申请理由以及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拍照归档)。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红线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审核。4、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红线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有关签章、指模、意见等是否完整,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5、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或林地审批手续的按规定时间另计)。对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的,依法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或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人民政府还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批不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同时,镇人民政府也应设立资料档案保管库房,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审批管理资料完整无损,便于检查查阅,并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二)强化建房过程监管。一是《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镇(街)建房管理过程要实行“四到场”监管制度(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建设施工过程动态巡查到场、建房后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到场),并实行挂牌施工制度,自验线施工开始,由镇人民政府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张榜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验收。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我局定期不定期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查违办)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和农村建房建筑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发现问题反馈当地镇人民政府落实整改。三是各地镇(街)已建立镇、村、组三级网格化监管制度。网格员巡查发现违建的,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违建问题。四是各地镇级以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主体,建立了宅基地违建执法制度。对发现在建的违建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措施;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三)规范验收程序。一是《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建设竣工后,住宅建设农户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核实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核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积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上报的设计方案开展建设。核实合规的,出具核实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农户,提出整改措施。二是住宅建设农户收到核实证明后,应当组织乡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对所建的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限额外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房建设,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三是农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住宅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农房建筑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建议的情况
《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建筑工匠管理的工作职责。我局将结合实际,指导各地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并宣传引导农村村民建房选择持证的建筑工匠进行农房施工,确保农房建筑质量安全。
四、优化建筑辅料全链条管理建议的情况
《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局将结合实际,宣传引导农村村民建房选择质量合格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建筑辅料,确保农房建筑质量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茂农规〔2024〕1号)等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农房管控“二十四字”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密切跟踪建议意见情况,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