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茂政数函〔2025〕13号
茂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市政协
十届四次会议第20250407号
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我市开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建议》(第2025040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分办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范恶意竞争举措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受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业务时,建议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有效防止恶意竞争。
二、关于避免低价中标举措
我市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在符合性审查中系统已自动设置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目前,由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都采用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方式,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基本未采用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使用低价中标法进行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及中介服务履约核查举措
(一)政府采购。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如发现中标人/成交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违约行为的,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茂名市财政局)报告。
(二)中介服务超市运营管理。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中介超市的运营服务机构,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茂名市政务和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予以清退,并在“信用广东网”进行公示。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