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农函〔2023〕316号
〔B〕类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茂名市政协十届二次
会议第20230008号信函答复的函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组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县(区)级协保机构的建议》(第20230008号)信函收悉,经认真研究,并综合各区(县级市)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茂名银保监分局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通过大量事实和数据,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协保机构目前合规风险的根源和危害,为我们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较好的建议。
一、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茂名地区农业生产高质量发展,满足茂名“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加强农险协保人员管理,构建规范有效的农险协保人员培训、管理体系意义重大。据统计,截至2023年5月,茂名地区县级政府牵头组建保险机构与协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有:高州市农资行业协会和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发展促进会。以上两个机构属于公益二类及以下事业单位。其他区县的农业保险协办体系签约机构主要分为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区)农业农村局、乡镇畜牧兽医部门等。茂名地区政策性涉农保险经营机构累计聘任农业保险协保人员3153人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7.4亿元,农险协保人员在推动茂名地区农险增品扩面提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未完善协办机构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及区县政府从去年已开始协助物色具备条件的机构,但农业保险投保要求据实投保,应保尽保,需要相当规模的人力,较多公益二类及以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等都有其主营的业务,缺乏一定的实力和规模做好协保工作。因此,要找到既要符合协保机构相关要求,又能够真正起到协保作用的对象有一定难度。
二、协办机构及协保员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
(一)部分协保员签约及管理工作未完善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中第六份配套文件《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有关规定,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县级协保机构,协办机构负责镇村协保人员的聘请、培训和管理工作。2023年1月,广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2〕33号),通知第六点明确“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或多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保人员的选聘管理职能实质由承保机构负责。据调查,截至6月末辖区约有21.95%的农险协保人员通过协保机构选聘签约;48.81%的农险协保人员由承保机构直接签约;29.24%的农险协保人员暂未完成签约工作;亟需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细化农险协保人员选聘、管理全过程,强化农险协保人员合规管理。
(二)部分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存在合规风险
目前除电白区、高州市外,其他辖区协办机构签约主要分为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区)农业农村局、乡镇畜牧兽部门等,所签约机构均为政府部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在协保人员招募、培训以及协保经费发放等环节造成一定的合规性风险,亟需地方政府牵头明确签约机构、落实签约程序。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委员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市将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
(一)加强对已完善协办机构的组织领导。加强协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求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二)加大协办机构及协保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普及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氛围。
(三)持续推进协办体系及村级协保员的建设。对已完善符合标准协办机构的区县,加强合规管理,监督承保机构对其进行专业业务培训,避免出现合规风险;对未具备完善符合相关标准协办机构的区县,积极协调县、镇、村三级及承保机构,要求其于本年度内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完善村级协保员体系。同时,积极推动承保机构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承保机构加强对村级协保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2.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5日
(联系人:邱科坛,电话:157*****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市府办建议提案科,相关会办单位。